類 別:土地增值稅文 號:京地稅二[1996]407號頒發日期:1996-05-24
地 區:北京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部分失效
各區、縣地方稅務局、各分局、各區、縣房屋土地管理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建設部《關于土地增值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6]48號)和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土地管理局《關于土地增值稅若干征管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6]4號)轉發給你們,并根據《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征收土地增值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京政發[1996]7號),結合本市具體情況補充通知如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土地增值稅是國家為規范土地、房地產市場交易秩序,合理調整土地增值收益,維護國家權益開征的稅種。為切實搞好土地增值稅的征管工作,各區(縣)局、各分局應在房屋土地管理部門積極支持和配合下,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及本通知要求,制定符合本地區實際情況的切實有效的土地增值稅征收管理措施。
二、各級房屋土地管理局相關部門應協助地方稅務部門做好土地增值稅的稅源控管工作,提供必要的稅源資料。本通知發布后,凡轉讓土地和房地產的納稅義務人未按規定到地方稅務機關辦理土地增值稅納稅登記、申報及完稅(或免稅)手續,未取得地方稅務機關完稅(或免稅)證明的,房屋土地管理部門不予辦理有關權屬變更登記及發證手續。
三、經市房屋土地管理局確認并報市政府批準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具有受理土地增值稅評估資格。
四、開展受理土地增值稅評估業務的評估機構,必須按照市房地局《土地增值稅房地產估價技術標準》,據實評估交易房地產價格。評估報告須由持證上崗的“注冊房地產估價師”簽署,或由三名以上注冊的“房地產估價員”聯合簽署。
五、凡是轉讓房地產的納稅義務人,應當根據土地增值稅的有關規定,在規定期限內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辦理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登記和申報手續,經主管地方稅務部門審核后,按規定期限繳納土地增值稅。對于需要根據房地產評估機構評估價格計稅的,應委托有評估資格的評估機構評估并將評估報告如實報送地方稅務部門確認。
六、為加強土地增值稅零散稅源征收管理,對轉讓存量房地產的單位和個人應征收的土地增值稅,地方稅務部門可以按照《土地增值稅委托代征管理辦法》委托房屋土地管理局的交易部門代征,并簽訂代征協議書,按規定支付代征手續費(代征土地增值稅基本程序見附件)。
七、市、區、縣地方稅務部門同房屋土地管理部門必須緊密配合,相互合作,加強土地增值稅的各項征收管理工作,為規范房地產交易,促進本市經濟的健康發展,做出積極努力。
附件一
國家稅務總局、建設部關于土地增值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1996]4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各省、自治區建委(建設廳),各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房地產管理局:
為了加強稅務部門與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房地產管理部門的工作配合,搞好土地增值稅的征收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建設部45號令《城市房地產轉讓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規定,現對土地增值稅征管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土地增值稅是國家為了規范土地、房地產市場交易秩序,合理調節土地增值收益,維護國家權益而開征的稅種。各地稅務主管部門應當在當地建設、房地產管理等有關部門的支持和配合下,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建立起一套完善的土地增值稅的征收管理制度。
二、各級房地產管理部門要根據建設部的統一部署,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規定,做好房地產交易管理和權屬登記工作,根據需要向稅務部門提供全面準確的房地產權屬及轉讓時間、價格等征稅資料,并按照有關規定嚴格核算房地產的開發成本和費用,配合稅務部門做好土地增值稅扣除項目金額的審查工作,防止由于成本費用不實等原因造成土地增值稅的流失。
三、凡是轉讓房地產的納稅人,應當根據土地增值稅的有關規定,在規定的期限內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登記和申報手續,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土地增值稅。對于已經完稅的納稅人,由主管稅務機關發給完稅證明。對于不屬于征稅范圍或應予免稅的,由主管稅務機關發給免稅證明。凡沒有取得主管稅務部門發給的完稅(或免稅)證明的,房地產管理機關不予辦理有關的權屬變更手續,不予發放房地產權屬證書。
四、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部門可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對房地產市場管理機構比較健全,且各項管理制度比較完善、具備土地增值稅代征能力的地區,從有利于稅收征管、減少稅款流失出發,按照稅務機關征收為主的原則,把一些不易于稅務機關直接征收、且應納稅款較易計算的納稅事項,委托房地產管理部門進行代征。具體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制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并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五、凡轉讓房地產的納稅人,按照土地增值稅的有關規定,需要根據房地產評估價格計稅的,可委托經省以上房地產管理部門確認評估資格并報稅務部門備案的房地產評估機構受理有關轉讓房地產的評估業務。
有條件的地方,應當將涉及土地增值稅的房地產評估與現有房地產轉讓管理過程中的價格申報及其價格評估結合起來,以防止因重復評估而加大成本、增加納稅人負擔的情況。
接受委托的各房地產評估機構,在按稅務部門要求按期將評估結果報送房地產所在地稅務機關,作為確認計稅依據參考的同時,應將評估結果報當地政府設立的事業性房地產估價管理機構審核。
對于房地產所在地稅務機關要求受委托的房地產評估機構提供與房地產評估有關的資料的,評估機構應當無償提供,不得以任何借口予以拒絕。
凡涉及征收土地增值稅的房地產評估報告由取得建設部、人事部共同認定并經注冊登記的“房地產估價師”簽署;或者由三名以上(含三名)取得各省、自治區建委(建設廳)、直轄市房地產管理局統一頒發的《房地產估價人員崗位合格證書》的房地產估價員聯合簽署。
接受委托的房地產評估機構,必須嚴格按照《條例》和《細則》中規定的方法進行應納稅房地產的價格評估。房地產所在地稅務機關應當根據《條例》和《細則》的有關規定,對應納稅房地產的評估結果進行嚴格審核及確認,對不符合實際情況的評估結果不予采用。
六、房地產評估機構在執業過程中必須嚴守職業道德,按照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的規定,堅持獨立、客觀、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對評估結果的真實性、合理性負法律責任。對房地產評估機構因不向稅務機關提供真實的房地產評估資料,或有意提供虛假評估結果,造成納稅人不繳或少繳土地增值稅的,房地產評估機構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和經濟責任。對由上述行為造成國家稅收嚴重流失的,提請司法機關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
七、各級稅務部門和房地產管理部門要密切配合、相互協作,加強土地增值稅的各項征收管理工作,規范房地產交易行為。對于土地增值稅開征之后出現的將房地產轉讓歸避成房屋租賃或其他交易方式等逃避土地增值稅的行為,各地房地產市場管理部門在辦理房地產交易手續時,應當認真執行建設部42號令《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和45號令《城市房地產轉讓管理規定》,嚴格把關,主管稅務部門也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等規定予以嚴肅查處。
以上通知,望各地迅速貫徹落實,并遵照執行。
一九九六年四月五日
附件二
關于土地增值稅若干征管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1996]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土地(國土)管理局(廳):
為了完善土地增值稅的征收管理工作,防止國家稅收流失,加強稅務部門與土地管理部門的工作配合,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等規定,特對土地增值稅征管中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土地增值稅是國家為了規范土地、房產市場交易秩序,合理調節土地增值收益,維護國家權益而開征的稅種各地稅務主管部門應根據國家法規和本通知的規定,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建立一整套土地增值稅的征收管理制度。各級土地管理部門要予以積極支持和配合,依據征收土地增值稅的需要,完善相應的土地評估和地價管理制度,協助當地稅務主管部門做好土地增值稅的征收管理工作。
二、各級土地管理部門要根據國家土地管理局的統一部署,盡快完成城鎮地籍調查,土地登記和基準地價評估等初始地籍工作,同時做好土地使用權的變更登記、地價評估和管理等日常工作,為稅務部門征收土地增值稅提供所需土地使用權的權屬以及土地出讓、轉讓交易的時間、土地出讓金數額及土地使用權轉讓價格等征稅資料。
對于已經完成城鎮基準地價評估工作的地區,土地管理部門要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的狀況,定期更新基準地價成果,使之能夠及時反映地價市場水平,滿足土地增值稅的征收管理需要;少數未完成城鎮基準地價評估的地區,土地管理部門可采取現有宗地評估方法直接評估,以滿足征收土地增值稅的需要。
三、各級稅務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要共同做好土地使用權的產權管理與土地增值稅征管的銜接工作。
凡是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筑物及其附屬物(以下簡稱房地產)的納稅人,在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變更登記,提交土地估價報告,申報交易成交價的同時,應根據土地增值稅的有關規定,在規定的期限內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申報手續。土地管理部門在對納稅人轉讓行為的合法性、估價報告及申報交易價格進行確認后,應及時通知稅務部門。納稅人的納稅申報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應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土地增值稅。對于已經完稅的,由主管稅務機關發給完稅證明;對于免稅的,由主管稅務機關發給免稅證明。
土地管理部門憑稅務部門出具的土地增值稅完稅(或免稅)證書,辦理土地使用權的權屬變更登記,更換《國有土地使用證》。凡未取得主管稅務部門發放的完稅(或免稅)證明的,土地管理機關不予辦理土地使用權的登記及過戶手續,也不發放《國有土地使用證》。
四、按照土地評估價格計稅的納稅人,可委托經省級以上土地管理部門授予評估資格的土地評估機構進行有關的評估。各土地評估機構必須嚴格按照條例和細則中規定的方法進行應納稅土地的價格評估。其評估結果應按稅務部門的要求及時告房地產所在地稅務機關,作為確認計稅依據的參考。房地產所在地稅務機關應根據條例和細則的有關規定,對應納稅土地的評估結果進行嚴格審核及確認,對不符合實際情況的評估結果不予采用,并將此評估結果抄送土地管理部門備案。
對于房地產所在地稅務機關要求從事應納稅土地價格評估的評估機構提供與應稅土地評估有關的評估資料的,土地評估機構應無償提供,不得以任何借口予以拒絕。各級稅務部門對于土地管理部門提供的土地登記和基準地價等資料應嚴格保密,不得轉讓或公開引用。
土地價格評估機構在執業過程中必須嚴守職業道德,按照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的規定,堅持獨立、客觀、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對評估結果的真實性、合法性負法律責任。各級稅務機關應當會同土地管理部門定期對土地評估機構所承擔的土地增值稅評估業務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
對土地評估機構不向稅務機關提供與應納稅土地有關的真實土地評估資料,或有意提供虛假評估結果,造成納稅人不繳或少繳土地增值稅的,一經發現要取消其應納稅土地的評估資格,對由于上述行為造成國家稅收嚴重流失的,還要提請司法機關追究其應承擔的經濟責任和有關當事人的刑事責任。
五、各級稅務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要積極配合、密切協作,加強土地增值稅的各項征收管理工作,規范房地產市場交易行為。土地管理部門要深入持久地進行土地隱形市場的清理工作,對于非法進入市場的集體土地使用權和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應按照有關法律規定進行處理;對于土地增值稅開征之后出現的將房地產轉讓歸避成租賃等逃避土地增值稅行為的,各地土地管理部門應當協助稅務部門審核、把關,稅務主管部門也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等規定嚴格予以查處。
以上通知,望各地迅速遵照執行。
一九九六年一月十日
附件三
關于印發《委托代征土地增值稅管理辦法》的通知
京地稅二[1996]351號
各區、縣地方稅務局、燕山分局,市局各直屬單位:
為了加強土地增值稅的征收管理,規范土地增值稅委托代征工作規程,保證土地增值稅的正確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和《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征收土地增值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的有關規定精神,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訂了《關于委托代征土地增值稅管理辦法》現發給你們,請認真依照執行,執行中的問題請及時反映給市局。
附件:委托代征土地增值稅管理辦法
一九九六年八月十九日
委托代征土地增值稅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土地增值稅的征收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和《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征收土地增值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的有關規定精神,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北京市及各區、縣房地產交易部門為本市轉讓存量房地產應繳納的土地增值稅的代征單位,如委托其他單位代征,應由北京市地方稅務局確定。
第三條、代征單位應依照有關規定認真履行代征義務,并指定有關人員為辦稅人員,由辦稅人員專門負責具體代征工作。
第四條、代征單位應對本單位轄區內或分管業務范圍內的國內單位和個人及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外籍個人、港澳臺同胞轉讓存量房地產取得的應稅增值收入代征土地增值稅。
第五條、代征單位應對納稅人轉讓存量房地產的交易價格進行審核、批準后通知納稅人持有關資料到地方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免)稅申報手續,并督促應稅的納稅人到指定的房地產評估機構進行重置成本價格或交易價格的評估。
第六條、代征單位根據稅務機關確認后的評估價格在辦理房地產交易立契手續時代征土地增值稅,同時向納稅人開具“代扣代收稅款憑證”,專戶存儲稅款,并按規定10日內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繳款書》(以下簡稱《稅收繳款書》),向銀行匯總繳納;或向納稅人開具《稅收繳款書》,當日解繳國庫。
代征單位在次月5日內向地方主管稅務機關結報票款。
第七條、代征單位應于每季終了后7日內向地方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上季《代征土地增值稅返還手續費申請表》(附后)。稅務機關審核后,按季付給代征單位稅款5%的手續費。按規定應付給代征單位的手續費,代征單位不得從代征稅款中坐扣。
第八條、代征單位應接受稅務機關的指導、檢查,并按規定及時提供有關資料。
第九條、對代征單位應征未征的稅款,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由代征單位繳納。
第十條、地方主管稅務機關應與代征單位暫按原北京市稅務局京稅征(1994)457號《印發<委托代征稅款證書>和<委托代征稅款協議書>格式的通知》有關規定辦理委托代征手續,對代征單位代征稅款工作進行指導、檢查,對辦稅人員進行業務輔導和培訓,并及時向代征單位提供代征稅款所必需的稅收票證。如遇國家稅收法律、法規、規章的廢止或修訂應及時通知代征單位并修改有關委托代征稅款協議書,或終止委托代征行為。
第十一條、各區、縣局、分局可以根據本辦法規定的原則,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代征規程,并報市局備案。
第十二條、本管理辦法由市地方稅務局負責解釋。
附件:1、委托代征稅款協議書(略)
2、委托代征稅款證書(略)
3、代征土地增值稅返還手續費申請表(略)
附件四
代征土地增值稅基本程序
一、交易雙方持有關資料到房地產交易部門申報辦理交易過戶手續;
二、交易部門審核房地產交易價格報主管領導批準后,通知納稅義務人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手續;
三、地方稅務機關確認免稅的,由稅務部門出具免稅證明; 四、確須納稅的,由納稅義務人委托有評估資格的評估機構按《土地增值稅房地產估價技術標準》進行房地產價格評估,并按規定支付評估費用;
五、納稅義務人持評估報告及有關納稅申報資料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辦理評估價格的確認手續;
六、交易部門依據地方稅務部門確認后的評估價格,按土地增值稅計稅規定在辦理立契手續后,代征土地增值稅;
七、房屋土地管理部門為交易雙方辦理權屬變更手續及登記發證手續時,核驗納稅(或免稅)證明;
八、受托代征的交易部門定期將代征情況送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審核,稅務機關按規定支付代征單位代征手續費。
免稅證明
________市、區(縣)房屋土地管理部門:
________于 年 月 日轉讓位于________________的自用住房,經我們審核,其居住已滿五年。按照有關規定免征土地增值稅,請予辦理房地產權屬過戶手續。
________區(縣)________地方稅務局
年 月 日(簽章)
單 位 | 地 址 | 聯系電話 (傳真): | 郵 編 | 備 注 |
東城區地方稅務局 | 東城區炮局胡同三條六號 | 64012630 | 100007 | |
西城區地方稅務局 | 西城區西單北大街粉子胡同甲7號 | 66182223 | 100032 | |
崇文區地方稅務局 | 崇文區崇外大街90號 | 67116657 | 100062 | |
宣武區地方稅務局 | 宣武區南橫西街117號 | 63522683 | 100053 | |
朝陽區地方稅務局 | 朝陽區農展南路9號 | 65917950 | 100026 | |
海淀區地方稅務局 | 海淀區西苑操場乙3號 | 62536278 | 100091 | |
豐臺區地方稅務局 | 豐臺區東大街41號 | 63812043 | 100071 | |
石景山區地方稅務局 | 古城街道辦事處院內 | 68840276 68840281 | 100043 | |
門頭溝區地方稅務局 | 門頭溝區新橋大街51號 | 69846164 69848224 | 102300 | |
房山區地方稅務局 | 良鄉西路14號 | 69361024 69361025 | 102401 | |
燕山區地方稅務局 | 房山區燕山高家坡路1號 | 69347905 | 102500 | |
大興縣地方稅務局 | 大興豐南大街3號(大興旅館內) | 69245545 69245594 | 102600 | |
昌平縣地方稅務局 | 昌平縣鼓樓南大街16號 | 69748771 | 102200 | |
延慶縣地方稅務局 | 延慶縣新城街8號 | 69146144 | 102100 | |
通縣地方稅務局 | 通縣通州鎮北大街73號 | 69544174 | 101100 | |
順義縣地方稅務局 | 順義縣新順南大街 | 69446770 | 101300 | |
密云縣地方稅務局 | 密云縣城吳鎮 | 69942524 | 101500 | |
懷柔縣地方稅務局 | 懷柔縣迎賓中路17號 | 69641745 | 101400 | |
平谷縣地方稅務局 | 府前西街18號 | 69972535 69972537 | 101200 | |
亦莊分局 | 北京經濟開發區萬源街3號 | 67681104 67681281 | 100076 | |
西客站分局 | 北京西客站東配樓7層 | 63955590 | ||
涉外分局 | 北京市東城區鼓樓東大街206號 | 64004851 | 100009 |
__稅收繳款書 地繳
隸屬關系:
經濟類型: 填發日期: 年 月 日 征收機關:
代碼 | 電話 | 款 | |||||||||||||||
名稱 | 項 | ||||||||||||||||
開戶銀行 | 預 算 科目 | 級次 | |||||||||||||||
帳號 | 收款國庫 | ||||||||||||||||
所屬時期 年 月 日 | 稅款限繳日期 年 月 日 | ||||||||||||||||
實繳稅額 | |||||||||||||||||
品目 名稱 | 課稅 數量 | 計稅金額或銷售收入 | 稅率或單位稅額 | 己繳或扣除額 | 億 | 千 | 百 | 十 | 萬 | 千 | 百 | 十 | 元 | 角 | 分 | ||
合計 (大寫)億 仟 佰 拾 萬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 |||||||||||||||||
收款單位(人) (蓋章) 經辦人(章) | 地方稅務機關 (蓋章) 填票人(章) | 上列款項己收入收款單位帳戶 國庫(銀行)蓋章 年月 日 | 會計分錄 借方: 貸方: 復核員 記帳員 | 備注 |
(無銀行收訖無效) 逾期不繳按稅法規定加收滯納金 |
第二聯(付款憑證)繳款單位(人)的支付憑證開戶銀行,作借方傳票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96)
__稅收繳款書 京地繳
隸屬關系:
經濟類型: 填發日期: 年 月 日 征收機關:
代碼 | 電話 | 預 | 款 | ||||
名稱 | 算 | 項 | |||||
開戶銀行 | 科目 | 級次 | |||||
帳號 | 收款國庫 |
稅款所屬時期 年 月 日 | 稅款限繳日期 年 月 日 | |||||||||||||||||||||||||||||||||||||||
實繳稅額 | ||||||||||||||||||||||||||||||||||||||||
品目 名稱 | 課稅 數量 | 計稅金額或 銷 售收入 | 稅率或 單位稅額 | 己繳或 扣除額 | 億 | 千 | 百 | 十 | 萬 | 千 | 百 | 十 | 元 | 角 | 分 | |||||||||||||||||||||||||
合計(大寫)億 仟 佰 拾 萬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
繳款單位(人) (蓋) 人(章) | 地方稅務機關 (蓋章) 填票人(章) | 上列款項己從繳款單位(人)帳戶支付并劃轉收款單位帳戶 國庫(銀行)蓋章 年 月 日 | 會計分錄 借方: 貸方: 轉帳日期 年 月 日 復核員記帳員 | 備注 |
(無銀行收訖無效) 逾期不繳按稅法規定加收滯納金
第三聯(收款憑證)收款國庫作貸方傳票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96)京地繳
__稅收繳款書
隸屬關系:
經濟類型: 填發日期: 年 月 日 征收機關:
名稱 | 電話 | 預 | 款 | ||||||
全稱 | 算 | 項 | |||||||
開戶銀行 | 科目 | 級次 | |||||||
帳號 | 收款國庫 | ||||||||
所屬日期 年 月 日 | 稅款限繳日期 年 月 日 |
實繳稅額 | ||||||||||||||||||||||||||
目稱 | 課稅數量 | 計稅金額或銷售收入 | 稅率或單位稅款 | 己繳或扣除額 | 億 | 千 | 百 | 十 | 萬 | 千 | 百 | 十 | 元 | 角 | 分 | |||||||||||
合計(大寫)億 仟 佰 拾 萬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
繳款單位(人) (章) 經辦人 | 地方稅務機關 (章) 填票人(章) | 上列款項己記入收款單位帳戶 國庫(銀行)蓋章 年 月 日 | 備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