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文 號:川地稅發[1996]110號頒發日期:1996-06-29
地 區:四川行 業:農、林、牧、漁業時效性:有效
近據一些地區反映,省地稅局川地稅發〈1996〉067號文下發后,總的執行情況是好的。但由于政策性機構和經營機構的業務在某些層次上難于截然劃開,特別是基層糧管站(所)等問題較突出,基層征收機構操作困難。經省局研究,現將有關問題補充如下:
一、糧食部門兩條線運行,必須按照國家規定實行“財務分帳、分別核算”。對政策性機構從事商業性經營,經營性機構從事政策性業務的,可按業務性質劃分征免。對政策性業務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經營性業務按規定征收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具體征管法辦法由各地、市、州地方稅務局制定。
二、對未實行“財務分帳、分別核算”的企業,一律按規定征收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