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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稅務局關于糧食部門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征免問題的補充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
文      號:川地稅發[1996]110號
頒發日期:1996-06-29
地   區:四川
行   業:農、林、牧、漁業
時效性:有效

    近據一些地區反映,省地稅局川地稅發〈1996〉067號文下發后,總的執行情況是好的。但由于政策性機構和經營機構的業務在某些層次上難于截然劃開,特別是基層糧管站(所)等問題較突出,基層征收機構操作困難。經省局研究,現將有關問題補充如下:

    一、糧食部門兩條線運行,必須按照國家規定實行“財務分帳、分別核算”。對政策性機構從事商業性經營,經營性機構從事政策性業務的,可按業務性質劃分征免。對政策性業務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經營性業務按規定征收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具體征管法辦法由各地、市、州地方稅務局制定。

    二、對未實行“財務分帳、分別核算”的企業,一律按規定征收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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