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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國家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出口貨物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進出口稅收
文      號:冀國稅外發[1996]40號
頒發日期:1996-05-08
地   區:河北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各市國家稅務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出口貨物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6]123號)轉發給你們,并作如下補充規定:即本通知第六條 關于進料加工退稅問題,各進出口企業可比照執行。

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出口貨物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1996]12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出口貨物退(免)稅問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先后下發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出口貨物稅收問題的通知》(〔94〕財稅字第 058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4〕 031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出口退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5〕 012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出口貨物退(免)稅若干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5〕92號)等文件。根據各地執行情況和反映的問題,現進一步明確規定如下:

    一、關于實行退(免)稅辦法的范圍和時間問題

    (一)對1994年1月1日以后辦理工商登記的外商投資企業(以下簡稱新企業)在1995年6月30日以前生產出口的貨物,應按國稅發〔1995〕012號文件的有關規定采取“免、抵、退”辦法辦理退稅。

    (二)根據財稅字〔1995〕92號文件的有關規定,已按國稅發〔1995〕 012號文件規定采取“免、抵、退”辦法的,在1995年7月1日以后生產出口的貨物,繼續采用“免、抵、退”的辦法。

    (三)未按“免、抵、退”辦法辦理的,以及1993年12月31日以前辦理工商登記的外商投資企業(以下簡稱老企業)1994年1月1日以后新上項目,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新上生產項目所生產的出口產品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5〕160號)規定準予出口退稅的,一律按照先征后退的辦法執行。

    二、關于老企業新上項目所生產的產品出口退稅問題

    根據國稅發〔1995〕 160號文件規定,老企業新上項目生產的出口產品凡其產品與原生產的產品不同,并實行單獨核算、單獨管理的,經省級國家稅務局批準,可辦理出口退(免)稅。在實際掌握中,對所上項目確已實際投資并能提供下列有關單證資料的,可按規定程序辦理出口退稅。

    (一)新上項目申請報告

    (二)新上項目批準文件

    (三)新上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

    (四)營業執照變更登記或變更通知書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資料

    三、委托代理出口貨物退免稅問題

    根據財稅字〔1995〕92號文件第二條的規定,老企業委托出口的貨物免征增值稅、消費稅,其進項稅額不予抵扣或退稅,應計入產品成本處理,〔94〕財稅字第 058號第二條“外商投資企業生產的貨物委托國內出口企業代理出口的,一律視同內銷,照章征收增值稅、消費稅”的規定停止執行。

    對外商投資企業(國務院批準試點的合資外貿企業和保稅區外商投資企業除外)

    經省級外經貿主管部門批準收購貨物出口的,實行免稅,不退稅。對銷售給外商投資企業用于出口的貨物,負責征稅的稅務機關不得開具“稅收(出口貨物專用)繳款書”和“分割單”。

    關于委托代理出口方式的確認,應按財稅字〔1995〕92號文件第二條的有關規定執行,國稅發〔1995〕 019號第一條(三)款對委托代理出口形式的認定停止執行。

    四、關于老企業出口貨物免稅問題

    根據〔94〕財稅字第 058號文件規定,企業生產的貨物既有出口,又有內銷,且進項稅額不能單獨核算或劃分不清出口貨物進項稅額的,出口貨物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計算公式為:

    出口貨物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當月全部進項稅額×(當月出口免稅貨物銷售額/當月全部銷售額)

    一些地方反映,對使用部分進口免稅料件生產出口貨物的企業按上述規定公式計算,不盡合理。我局意見,通常情況下,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的計算仍應按照〔94〕財稅字第 058號文件規定處理。個別確需改變計算辦法調整的,經地(市)級稅務機關批準,在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若干稅收業務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5〕 019號)文件第一條(二)款的規定對企業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進行年終清算、調整時,可對免稅進口料件視同已征稅款,按如下公式計算調整:

    當年出口貨物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當年全部進項稅額-當年海關補征內銷貨物進項稅額+當年海關核銷免稅進口料件視同征稅稅款×(當年出口免稅貨物銷售額/當年全部銷售額)-當年海關核銷免稅進口料件視同征稅稅款

    若計算結果出現負數時,按零計算調整,差額部分不得向下期結轉。

    五、關于來料加工免稅問題

    外貿企業承接來料加工后委托外商投資企業加工或外商投資企業承接來料加工后委托其他外商投資企業或國內企業加工,根據國稅發〔1994〕 031號和國稅發〔1994〕 239號文件的有關規定,可持憑“來料加工免稅證明”免征委托加工工繳費的增值稅及消費稅。“來料加工免稅證明”暫使用國稅發〔1994〕031號文件規定的式樣。

    六、關于進料加工退稅問題

    按照財稅字〔1995〕92號文件規定采取“先征后退”和“免、抵、退”辦法的外商投資企業,對其以進料加工方式使用部分免稅進口料件生產出口貨物時,可分別按如下公式調整計算應退稅款:

    (一)執行先征后退辦法的計算公式為:

    當期應納稅額=當期內銷貨物的銷項稅額+當期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征稅稅率-當期全部進項稅額+當期海關核銷免稅進口料件組成計稅價格×征稅稅率

    當期應退稅額=當期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退稅稅率-當期海關核銷免稅進口料件組成計稅價格×退稅稅率

    (二)執行“免、抵、退”辦法的計算公式為:

    當期不予抵扣或退稅的稅額=當期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征稅率-退稅率)-當期海關核銷免稅進口料件組成計稅價格×(征稅率-退稅率)

    其余抵、退稅的計算具體步驟及公式仍按財稅字〔1995〕92號文件的有關規定執行。

    關于間接出口問題,為便于管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從事“來料加工”、“進料加工”及生產銷售國際中標產品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239號)的有關規定僅適用于老企業之間開展的間接出口業務。

    七、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出口退稅審批管理問題外商投資企業出口退稅的日常管理,如辦證、檢查、清算及資料的審核、保管等工作,統一由各地國家稅務局涉外稅收管理機關具體負責,企業出口退稅的退庫手續,由同級進出口稅收管理機關負責辦理。

    涉外稅收管理機關接到企業退(免)稅申報表后,經審核無誤,報上級涉外稅收管理機關審查。屬于免稅抵扣的,由該上級涉外稅收管理機關審批后辦理;對于采用“免、抵、退”辦法以及采取先征后退辦法應予辦理退稅的,經上級涉外稅收管理機關審查后,送同級進出口稅收管理機關審批核準辦理退庫。

    為做好外商投資企業出口退稅工作,各地涉外稅收管理部門與進出口稅收管理部門應密切配合。涉外稅收管理機關應對企業的退稅資料進行認真審核,嚴格把關,進出口稅收管理機關要及時辦理核批和退庫手續。

    各地應抓緊內部和外部的業務培訓。外商投資企業須指定財會人員(或稅務代理人員)兼職或專職辦理出口退稅業務。培訓合格后,發給《辦稅員證》,持證上崗,專職辦理出口退稅業務。

    為了盡快處理好外商投資企業1994年1月1日至1995年 6月30日以前出口貨物退稅問題,各地涉外稅收管理機關務必于1996年 8月底前將審核工作處理完畢,送同級出口退稅管理機關辦理退稅。退稅機關應抓緊辦理,在一個月內辦完核批和退庫手續。

    為保證外商投資企業出口退稅工作與整個出口退稅工作在管理上協調一致,此項工作將逐步實現計算機管理,具體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八、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執行,此前已做稅務處理的,可不再調整。

    抄送:財政部,外經貿部,海關總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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