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其他經濟法規文 號:勞部發[1996]332號頒發日期:1996-05-03
地 區:全國行 業:金融業時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勞動人事)廳(局),中國人民銀行分行,中國工商銀行分行,中國農業銀行分行,中國銀行分行,中國建設銀行分行,中保財產保險有限公司分公司、中保人壽保險有限公司分公司:
為加快國有商業銀行、保險公司(以下簡稱金融系統)的勞動用人制度改革,保障金融系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的合法權益,依法調整勞動關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有關法律規定,現就金融系統實行勞動合同制度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金融系統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切實保障雙方的合法權益。
二、金融系統要加快實行勞動合同制度的步伐,結合實行情況,做好宣傳動員、培訓人員、制定實施方案等工作。已經具備條件的單位應積極采取措施,全面推進勞動合同制度的實施;尚不具備條件的單位也應積極制定實施辦法,分步實施勞動合同制度。
三、各級勞動行政部門要加強對本地區金融系統實行勞動合同制度的宏觀管理和指導,以促進金融系統盡快依法建立勞動合同制度。
四、在勞動合同制度的實施工作中,各級勞動行政部門和金融系統應加強溝通,密切合作。各級勞動行政部門要積極為金融系統提供政策咨詢;金融系統要積極向勞動行政部門通報有關情況,共同研究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問題,保證金融系統順利實施勞動合同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