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硅石”征收資源稅適用稅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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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資源稅
文 號:云地稅發[1996]295號
頒發日期:1996-06-17
地 區:云南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各地、州、市地方稅務局,大理、個舊市地方稅務局:
最近,部分地區反映,對“硅石”適用資源稅稅目規定不清,經請示國家稅務總局,現明確如下:石英石,也稱硅石,包括石英砂和硅砂、石英砂巖、石英巖和脈石英。石英在有些地區是以砂的形態出現,有些地區則是以巖的形態出現,本質是沒有區別的。因此,對硅石,應按“石英砂”適用稅額3元/噸計征資源稅。
請遵照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