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企業所得稅文 號:湘財(96)外字第257號頒發日期:1996-05-04
地 區:湖南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各地、州、市、縣財政局、國稅局、地稅局、財政監察專員辦事組: 一、關于預算科目:財政部對1996年國家預算收入第16款“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所屬的“項”級科目重新予以設置。新設置的“項”級科目為:第1項“外商投資和外國海上石油企業所得稅”;第2項“外商投資和外國金融保險企業所得稅”;第3項“一般中央合資合作企業所得稅”;第4項“一般地方合資合作企業所得稅”;第5項“一般中央和地方合資合作企業所得稅”;第6項“一般外資企業所得稅”;第7項“一般外國企業所得稅”。 二、關于預算級次和繳庫辦法: 1.外商投資海上石油企業和外國海上石油企業、外商投資金融保險企業和外國金融保險企業、中央所屬企事業單位與外商組成的中外合資、合作企業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全部作為中央預算收入,分別以“外商投資和外國海上石油企業所得稅、”外商投資和外國金融保險企業所得稅“、”一般中央合資合作企業所得稅“”項“級科目,就地繳入中央國庫。 2.省、地、州、市、縣所屬企事業單位與外商組成的中外合資、中外合作企業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相應作為各級預算收入,以“一般地方合資合作企業所得稅”“項”級科目,按級次就地繳入國庫。 3.中央所屬企事業單位和地方各級所屬企事業單位聯合與外商組成的中外合資、中外合作企業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由中央和地方共享,按中方各自投資比例或合同、章 程規定的利潤分配比例(外商投資部分不計入中央或地方分享稅收的計算比例),分別作為中央預算收入和地方各級預算收入,以“--般中央和地方合資合作企業所得稅”“項”級科目,分別繳人中央國庫和地方各級國庫。 4.省屬企事業單位和地、市、縣所屬企事業單位聯合與外商組成的中外合資、中外合作企業繳納的企業所得稅,按中方各自的投資比例或合同章 程規定的利潤分配比例(外商投資部分不計入各級分享稅收的計算比例),分別作為省級和地、市、縣級收入,以“一般地方合資合作企業所得稅”“項”級科目分別繳入各級國庫。 5、外省或外地、市、縣企事業單位參股組成的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其應分享的所得稅收入,按屬地原則以“一般地方合資合作企業所得稅”或“一般中央和地方合資合作企業所得稅”“項”級科目繳入所在地、市、縣國庫。 6.除海上石油、金融保險以外的外商獨資企業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屬地方預算收入,以“一般外資企業所得稅”“項”級科目,就地繳入所在縣(市、區)國庫。 7.除海上石油、金融保險以外的外國企業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屬地方預算收入,以“一般外國企業所得稅”“項”級科目,就地繳入所在縣(市、區)國庫。 凡在我省登記注冊的外商投資企業均應到當地財政機關或財政部駐各地監察專員辦事處(組)辦理財政登記,由財政部門明確其預算級次,稅務部門以此作為辦理繳庫的依據。 三、關于企業所得稅減免: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的企業所得稅減免必須嚴格按照國家的規定執行。先進技術企業和產品出口企業由省招商局會同省財政廳、省國家稅務局或省地方稅務局確認,每年由省招商局出具審查合格證明,否則不能享受有關的優惠政策。 四、加強協作,搞好企業所得稅征管:各級財政部門應盡快開展外商投資企業財政登記工作,并主動與稅務部門核對當地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的分布及納稅情況,加強對企業的財務會計工作的指導,協助稅務部門進行征管。 各級國稅和地稅部門應嚴格按照國家和我省的財政稅收政策,核定企業應納稅所得額,并將企業繳納的企業所得稅按照財政部門確定的預算級次分別繳入相應國庫。 年度終了,稅務部門應將外商投資企業的企業所得稅應繳及入庫的明細情況通報財政部門。 財政部駐各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機構,應加強對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繳納所得稅的入庫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如發現有應繳中央收入混入地方庫,或者應繳入地方收入混入中央庫的,應及時通知有關方面進行調庫,予以糾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