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土地增值稅文 號:皖地稅政三字[1996]367號頒發日期:1996-05-14
地 區:安徽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黃山市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于省旅游開發中心轉讓部分股權如何計征土地增值稅的請示》(黃地稅一字[1996]第136號)悉。經研究,并請示國家稅務總局,現批復如下:
據了解,目前股權轉讓(包括房屋產權和土地使用權轉讓)情況較為復雜。其中,對投資聯營一方由于經營狀況等原因而中止聯營關系,正常撤資的,其股權轉讓行為,暫不征收土地增值稅;對以轉讓房地產為盈利目的的股權轉讓,應按規定征收土地增值稅。因此,你局請示中的省旅游開發中心的股權轉讓,可按上述原則前款進行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