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進出口稅收文 號:新國稅外字[1996]40號頒發日期:1996-05-28
地 區:新疆行 業:制造業,批發和零售業時效性:有效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出口貨物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6]123號轉發給你們。為加強外商投資企業出口稅收管理,嚴格退(免)
稅政策,規范退(免)稅程序,結合國稅發[1994]31號《通知》、新國稅外字[1995]13號《通知》(見1995年度工商稅收法規匯編371頁),國稅發[1995]19號《通知》(見1995年度工商稅收法規匯編375頁)。
財稅字[1995]92號《通知》等文件精神及我區實際,經研究,現將有關問題補充通知如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關于辦理《出口企業退(免)稅登記證》問題:
(一)凡享受出口貨物退(免)稅的外商投資企業,均應按規定辦理《出口企業退(免)稅登記證》(以下簡稱《登記證》),未辦理《登記證》的出口企業,一律不予辦理退(免)稅業務,出口銷售視內銷征稅。企業發生撤并、變更應在三十日內辦理注銷或變更《登記證》手續。
(二)《登記證》由自治區國稅局涉外處統一印制辦理,出口企業應按要求如實填寫(一式四份)后報所在地主管涉外退(免)稅業務的稅務機關。經各地審核簽章 后,報區國稅局涉外處統一認定辦理,其中一份留區國稅局涉外處,一份送各地主管涉外退(免)稅業務的稅務機關,另二份留企業存查。
二、關于企業設置辦稅員問題出口企業應設置專職或兼職辦理出口退(免)稅業務的人員,并將姓名及其它情況報所在地涉外稅收管理機關及區國稅局涉外處,經培訓考試合格發給《辦稅員證》。
今后凡無辦稅員的出口企業,其退(免)稅業務一律停辦。
三、關于出口退(免)稅政策執行認定問題:各出口企業應按有關政策規定提出其享受退(免)稅辦法的申請,報企業所在地主管涉外稅收的稅務機關審核,各地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后,提出意見并將有關證明資料一并報送區國稅局涉外處審批。凡1994年1月1日前辦理工商登記的外商投資企業,享受出口免稅、但其出口貨物所占進項稅不得辦理退稅,也不允許在內銷中抵扣,應計入產品成本。1994年1月1日以后辦理工商登記的外商投資企業、視其具體情況及政策規定按“先征后退”或“免、抵、退”的辦法辦理有關退(免)稅業務。辦法一經確定,在國家政策不變的情況下不得變更。
四、關于出口帳務處理及退(免)稅申報問題。
(一)各出口企業在貨物報關出口后,應按規定單獨反映“出口銷售明細帳”即:借:應收外匯帳款,貸:出口產品銷售收入、待收匯核銷后,借:銀行存款,貸:應收外匯帳款。1994年1月1日前辦理工商登記的外商投資企業。出口銷售不計提銷項稅,但其進項稅應轉入產品成本,即:借:產品成品,貸:應繳稅金。1994年1月1日以后辦理工商登記的外商投資企業,采用“先征后退”辦法的其出口銷售應按規定征收率計提銷項稅。即:借:其它應收款一出口退稅,貸:應繳稅金。稅務機關按規定的退稅率退稅后,借:銀行存款,貸:應收款一出口退稅。稅率原因造成征退之差轉入產品成本,借:產成品,貸:其它應收款一出口退稅,采用“免、抵、退”辦法的其出口銷售不計提銷項稅,其進項稅在內銷中抵扣,如抵不完發生退稅,借:銀行存放,貸:應繳稅金。凡不按上述規定進行帳務處理及內外銷可分的出口企業,一律不予辦理退(免)稅業務。
(二)各出口企業應按規定及時準確地填報《出口貨物退(免)稅申請表》,附送“出口貨物報關單”(退稅專用聯)。“出口收匯核銷單(原件)”“出口銷售發票”屬代理出口的還需附送“代理出口證明”。按“先征后退”辦法辦理退(免)稅的外商投資企業,還需附送“納稅申報表”及“繳款書”(復印件)。凡申報資料不全的,一律不予辦理退(免)稅業務,其出口銷售視同內銷征收增值稅,五、關于出口退(免)稅審批程序問題各出口企業應在每月10至20日內將裝訂成冊的退(免)稅資料送當地主管涉外稅收的稅務機關初審,各地稅務機關審核完畢后,烏魯木齊地區應在每月20至3 0日內送區國稅局涉外處審批,涉外處審批完畢后負責資料存檔及送區國稅局進出口分局辦理出口退稅的退庫工作,并將審批意見反饋市國稅局涉外分局開發區分局和高新區分局。其它地區應在每季末月20至30日內送區國稅局涉外處審批,根據審批意見屬退稅部分在當地進出口稅收管理部門辦理,并將資料存檔備查及年終清算使用。
六、關于日常檢查及年終清算問題
(一)各地涉外稅收管理部門應按稽查工作有關規定及檢查規程做好外商投資企業的日常稅務檢查工作,原則上凡辦理出口退(免)稅業務的出口企業均應按月檢查核對其賬目。
區國稅局涉外處負責全區外商投資企業出口退(免)稅稽查工作的布置、安排及協調、將定期不定期地安排參與有關地區重點企業的檢查及地區間互查,各地應按時保質、保量、完成工作任務、并將情況上報區國稅局涉外處。
(二)年終清算是退(免)稅征管的重要環節,各地涉外稅收管理部門應高度重視。每年1-3月為清算期,清算期內應對所有辦理出口退(免)稅的外商投資企業稅收情況逐筆檢查核對,屆時,區國稅局涉外處將逐項提出要求,并組織參與清算工作。各地清算工作完成后,應將情況及時上報區國稅局,對存在問題及時予以解決。
七、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執行。以前規定與本通知相抵觸的,以本通知為準。
附件: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出口貨物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