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工商法規文 號:工商企字[1996]第341號頒發日期:1996-05-04
地 區:全國行 業:其他時效性:無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被授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目前,保稅區內的外商投資企業要求在保稅區外設立分支機構的申請日漸增多,為規范保稅區內外商投資企業的經營行為,現就保稅區內外商投資企業在區外設立分支機構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我國保稅區是封閉式綜合性開放區域,其功能主要是轉口貿易、出口加工、倉儲及國際運輸,并實行國家特殊優惠政策。鑒于保稅區的特點,保稅區內企業在海關直接監管下,享受特殊優惠政策,應在保稅區內及境外企業之間開展貿易活動。由于國家目前對保稅區內企業設立分支機構尚未作出法律規定,在登記注冊問題上依據不足,現階段暫不允許保稅區內的外商投資企業在境內保稅區外設立經營性分支機構及非經營性辦事機構。
二、為支持保稅區內外商投資企業開展保稅業務,企業可在異地保稅區內設立分支機構。設立條件和程序按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分支機構的規定執行。
三、對未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已在保稅區外設立的分支機構,應限期進行清理,違反有關規定的,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限期辦理注銷登記。
四、在清理過程中,應注意講究政策、方法,依法規范企業經營行為。
執行本通知過程中的有關問題,請及時報告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