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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關于實施《駕駛證管理辦法》和《駕駛員考試辦法》的補充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考試相關政策
文      號:公交管[1996]186號
頒發日期:1996-07-04
地   區:全國
行   業:行政事業
時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交通管理局、處:

    現就各地實施《駕駛證管理辦法》和《駕駛員考試辦法》中遇到的問題補充通知如下:

    一、關于初次領證日期初次領證日期為第一次領駕駛證的日期。

    持軍隊、武裝警察部隊駕駛證換領駕駛證的,初次領證日期應填寫領取軍隊、武裝警察部隊駕駛證的日期。

    持國際、外國、香港、澳門、臺灣駕駛證換領我國駕駛證的,初次領證日期應填寫換領我國駕駛證的日期。

    駕駛證被吊銷、注銷后,重新申請領取駕駛證的,初次領證日期應填寫重新領取駕駛證的日期。

    二、關于實習期

    1.凡初次領取學習駕駛證經考試合格取得駕駛證的,領取駕駛證的第一年為實習期。增加駕駛車型的,無實習期。

    2.持國際、外國、香港、澳門、臺灣駕駛證換領我國駕駛證的,無實習期。但需用打印機在副證的背面“記錄”欄內簽注“無實習期”。

    3.實習期內的駕駛員不得申請增加準駕駛車型。

    三、關于證件有效期簽注年齡問題1.學習駕駛證簽注。

    年齡在43~45周歲之間學習大型客車、無軌電車的,年齡在48~50周歲之間學習大型貨車的,年齡在58~60周歲之間學習其他車型的,學習駕駛證分別簽注到45、50和60周歲。

    2.駕駛證簽注。

    年齡在54~60周歲之間的,準駕車型為A、B、N、P的,駕駛證簽注到60周歲。

    年齡在64~70周歲之間的,駕駛證簽注到70周歲。

    四、關于持國際、外國、香港、澳門、臺灣駕駛證換領我國駕駛證問題

    1.持國際、外國、香港、澳門、臺灣駕駛證在華居留期超過一年的,核發有效期為六年的駕駛證。

    2.對無法確認駕駛經歷是否滿三年的國際、外國、香港、澳門、臺灣駕駛證,可詢問持證人予以確定,并按規定免考。

    五、關于“重新申請考試”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員考試辦法》第十條中“重新申請考試”是指在學習駕駛證有效期內可以向車輛管理所再次重新申請全部科目的考試。

    六、關于查詢問題暫住地車輛管理所向申請人長住地(身份證件地址)車輛管理所查詢申請人在長住地是否已領取駕駛證,長住地車輛管理所在收到暫住地車輛管理所查詢時應積極配合,在7天之內發出復函。暫住地車輛管理所在30天之內沒有收到長住地發證機關回復的,可視為申請人在長期居住地未領取駕駛證。如果發現在長期居住地已領取駕駛證的,應注銷所有駕駛證。

    對不按規定時限發出或不復函的要追究有關領導和當事人的責任,并通報全國。

    七、關于年齡超過60周歲要求保留何種準駕車型問題除A、B、N、P準駕車型外,其它準駕車型予以保留。

    八、關于核發、換發駕駛證時的審驗簽注問題在核發、換發駕駛證的同時進行審驗簽注。

    九、關于《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中“國籍”欄的填寫“國籍”欄應填寫我國通常使用的國名。香港、澳門和臺灣地區應該分別填寫“中國香港”、“中國澳門”和“中國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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