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稅務文書,企業會計文 號:新國稅所字[1996]39號頒發日期:1996-05-13
地 區:新疆行 業:金融業時效性:有效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城鄉信用社財務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6]128號轉發給你們,并作如下補充,請一并遵照執行。
一、提高認識,加強領導根據國家稅務總局要求,各級國稅部門肩負著對城鄉信用社及其集體所有制金融企業財務管理的重要職責,為推動這項工作的開展,首要的是國稅系統各級領導應對此項工作給予必要的重視,使稅收管理與財務管理相結合,切實加強對信用社財務的管理工作。
二、適當調整充實人員,加大管理力度財務管理工作技術性強,要求高,沒有專人管理是不行的,區局要求各地、州、市國稅部門要設專人管理信用社財務,縣、市國稅部門業務科內要有專人兼管此項工作。其主要職責是負責《農村信用合作社財務管理實施辦法》及補充規定和《城市信用合作社財務管理實施辦法》及補充規定的貫徹執行;對信用社財務報表匯總上報財務決算的審批;對成本費用列支項目按規定權限報批等。各級國稅部門都應嚴格執行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依法獨立行使對信用社財務工作的管理、監督和檢查職能。
三、嚴格控制各項費用的支出
(一)主管稅務機關要定期對信用社各項費用支出進行檢查,嚴格開支標準及范圍,在財務管理辦法規定的幅度內據實列支。
(二)對固定資產修理費用支出的管理。為了有效地控制修理費支出,對農村信用社固定資產修理費用支出的管理可比照新國稅所字[1996]8號文的有關規定執行。
(三)對遞延資產攤銷的管理。對于信用社列入遞延資產的各項費用在受益期限平均攤銷進成本的審批權限,由各地、州、市國家稅務局確定。
(四)對營業外支出的管理。信用社申報稅前列支的非常凈損失,應在損失發生后及時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有關證明材料,經稅務機關審批后方可據實列入營業外支出(非常損失)項目,其中,凈損失在200萬元以下的,由各地、州、市國家稅務局確定審批權限,并報自治區國家稅務局備案;凈損失在200萬元以上(含200萬元)不超過500萬元的,由地州市國家稅務局審核后報自治區國家稅務局審批。
(五)對放款呆帳處理問題。對信用社呆帳準備金的提取、呆帳的認定條 件及核銷程序應嚴格按照自治區稅務局新稅四字[1992]56號轉發國家稅務局《集體信用合作社貸款呆帳處理試行辦法》國稅發[1992]260號的通知規定辦理。
四、各地應加強調查研究,發現問題及時解決,重大問題應及時向區局反映上報,以便協調解決。
附件: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城鄉信用社財務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