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證券法規文 號:證監[1996]7號頒發日期:1996-05-24
地 區:全國行 業:金融業時效性:無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證管辦(證監會),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上海證券中央登記結算公司、深圳證券結算有限公司,各上市公司,各證券經營機構:
近一時期,證券市場上出現了若干制造和傳播虛假信息、惡炒個別股票等操縱市場的現象,嚴重影響了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為了保護投資者的合法利益,促進證券市場健康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現將嚴禁操縱市場行為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以獲取利益或者減少損失為目的,利用其資金、信息等優勢操縱市場,影響證券市場價格,誘導投資者在不了解事實真相的情況下作出證券投資決定,擾亂證券市場秩序。操縱市場行為包括:
1.通過合謀或者集中資金操縱證關市場價格;
2.以散布謠言、傳播虛假信息等手段影響證券發行、交易;
3.為制造證券的虛假價格,與他人串通,進行不轉移證券所有權的虛買虛賣;
4.以自己的不同帳戶在相同的時間內進行價格和數量相近、方向相反的交易;
5.出售或者要約出售其并不持有的證券,擾亂證券市場秩序;
6.以抬高或者壓低證券交易價格為目的,連續交易某種證券;
7.利用職務便利,人為地壓低或者抬高證券價格;
8.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及股評人士利用媒介及其他傳播手段制造和傳播虛假信息,擾亂市場正常運行;
9.上市公司買賣或與他人串通買賣本公司的股票;
10.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操縱市場的行為。
二、嚴禁任何單位以個人名義在證券交易登記機構開設股票帳戶。已經開設的,必須立即糾正。證券交易所和登記結算公司要采取有效措施,進行督促與檢查,并將糾正和檢查的結果于11月底前報告中國證監會。
三、證券交易所要加強對股價異常變動的股票的監控,及時查處操縱市場的行為,并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四、各地方證管辦(證監會)要按照中國證監會證監發字[1996]48號《關于授權地方證券、期貨監管部門行使部分監管職責的決定》的要求,切實加強對本地區上市公司、證券經營機構、證券投資咨詢與信息機構的監管,對上述機構利用制造、傳播虛假信息和其他手段操縱市場的行為,要嚴肅查處,并將情況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五、各地方證管辦(證監會)要按照中國證監會證監發字[1996]64號《關于加強對地方報刊及其他媒體傳播證券期貨市場信息的監管的通知》的要求,加強對本地區證券信息傳播的管理,對為機構和個人制造、傳播虛假信息提供方便的媒體,予以嚴厲查處。
中國證監會對操縱市場行為一經查實,將依法從嚴懲處。對制造和傳播虛假信息的媒體,中國證監會將會同國家有關部門嚴肅查處,直至吊銷執照,并追究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