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進出口稅收文 號:冀國稅外發[1996]50號頒發日期:1996-05-25
地 區:河北行 業:制造業時效性:有效
各市國家稅務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進口環節超稅負返還后生產環節稅務調整的通知》(國稅函[1996]567號)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關于外商投資企業進口環節超稅負返還后生產環節稅務調整的通知 國稅函<1996>第567號
國稅函<1996>第56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退還外商投資企業改征增值稅后進口環節多繳稅款具體操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5〕131號)規定,部分外商投資企業1994、1995年度進口環節多繳稅款1996年已陸續得到返還,現將生產環節稅務調整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返還外商投資企業進口環節多繳稅款具體操作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函〔1996〕29號)的規定,自1996年度起,審批進口環節多繳稅款退庫時,結合生產環節稅負升降情況,確定實際退庫金額。因此,進口環節退稅款應同生產環節的超稅負返還一樣作為補貼收入處理,計入收到退稅款當年該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
二、對于返還給企業的屬于1994、1995年度進口環節多繳稅款,原則上應據以調整所屬年度進項稅額和應納稅額。但考慮到企業帳務已作處理,為簡便起見,可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實其所屬年度生產環節實際稅負,對于相當于其所屬年度生產環節實際繳納的稅款少于按原工商統一稅計算的稅款部分,應在收到退稅款年度沖破生產環節的進項稅額,并且不再計算生產環節超稅負返還。剩余部分應計入收到退稅款當年該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
抄送:財政部,沈陽、長春、哈爾濱、南京、武漢、廣州、成都、西安市國家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