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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稅務局關于統一使用車船使用稅納稅手冊及納稅標志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車船稅
文      號:皖地稅政三字[1996]408號
頒發日期:1996-07-19
地   區:安徽
行   業:行政事業
時效性:有效

各行署、市地方稅務局:

    車船使用稅開征以來,各地在加強征管、堵塞稅源流失方面做了很多工作,取得了許多成功的經驗。盡管如此,由于車輛仍存在一些偷漏稅現象。為進一步加強車船使用稅的征管,切實堵塞稅源流失漏洞,從1997年起,對我省機動車輛統一使用《安徽省車船使有用稅納稅手冊》和統一粘貼納稅標志,進行雙重控管,確保在不準上路攔車檢查的情況下車船使用稅稅源不流失。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 適用范圍

    (一) 納稅手冊:全省所有的機動車輛(包括機動三輪車、摩托車、輕騎車、拖拉機等)。

    (二) 納稅標志:仍按照原省稅務局(92)稅政三字第599號通知規定的范圍,即除摩托車、拖拉機以及條例第三條第5款列舉的專用車輛以外的所有車輛。

    納稅手冊和標志的適用范圍均包括納稅和免稅車輛以及外商投資企業的車輛。

    二、 使用和發放

    納稅手冊和納稅標志是機動車輛申報納稅與否的重要憑證和資料,就同時使用,一車一冊一標志。對未按規定領取納稅(免稅)手冊及標志的納稅人,其車輛外出被查稅罰款的一律自行負責。

    納稅手冊及標志的發放,要與車船使用稅的申報、納稅期限(每年的元月1日至3月31日)結合,同步進行,邊完稅邊核發,嚴格做到一車一冊一標志。納稅手冊上要認真如實記錄車輛完稅情況,并加蓋“安徽省××市、縣地稅局車船使用稅專用章”(樣式附后,由各地依樣刻制),以便公安、交通部門在車輛年檢年審、核發證照時把關,監督納稅情況,及時代征代繳稅款。同時,要督促納稅人將納(免)稅標志及粘貼到車輛擋風玻璃右上角,以利車輛外出通暢行駛。

    三、 納稅手冊及標志的管理

    納稅手冊和納稅標志都是機動車輛完稅情況的憑證資料,納稅人要按照稅收征管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妥善何管,不得偽造、變更或者擅自損毀。標志是車輛是否納稅或免稅的證明,各地要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和原省稅務局(92)稅政三字第599號文件的規定,視同完稅證明嚴格管理。

    附:安徽省××市(縣)地稅局車船使稅專用章樣式(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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