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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手工回收煤炭征收資源稅問題的批復》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資源稅
文      號:京地稅營[1996]496號
頒發日期:1996-05-18
地   區:北京
行   業:其他
時效性:有效

各區、縣地方稅務局,市局直屬單位: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手工回收煤炭征收資源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6]605號)轉發給你們,請依照執行。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二日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手工回收煤炭征收資源稅問題的批復

國稅函[1996]605號

遼寧省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于手工回收煤炭是否征收資源稅問題的請示》(遼地稅函〔1996〕30號)收悉。對你省一些地區的部分單位和個人,在廢棄的煤矸石中利用簡易工具手工回收煤炭對外銷售或使用,且這些煤炭屬于未納資源稅的原煤,經研究決定:為便于加強資源稅的征收管理,對這種未稅原煤,可按其銷售和自用數量依法照章征收資源稅。

    特此批復,請遵照執行。

    一九九六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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