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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財政稅務廳關于企業單位房改后的房產原值尚未調賬繳納房產稅問題的批復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房產稅
文      號:瓊財稅函[1996]政字第149號
頒發日期:1996-07-20
地   區:海南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定安縣地方稅務局;

    你局定地稅政字[1996]18號《關于對工商銀行實行房改后尚未調賬處理的房產是否繳納房產稅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第四條規定:“房產稅的稅率,依照房產余值計算繳納的,稅率為1.2%?!保ㄎ沂〔捎梅慨a原值一次減除30%后的房產余值計算繳納房產稅)鑒于你縣工商行房改后的房產仍按原來的房產原值入賬。因此,對尚未減除房產原值的房產仍按現行規定繳納房產稅;房產原值已做調整的按實際調整后的房產原值計算繳納房產稅。

    此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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