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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用于生產經營的私房如何核定房產原值問題的批復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房產稅
文      號:湘地稅函[1996]203號
頒發日期:1996-05-24
地   區:湖南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長沙市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于私房自營計稅依據的請示》(長地稅函[1996]136號)收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第三條、《湖南省房產稅施行細則)第三條的規定,沒有房產原值或因擴建等原值不實的,由當地稅務機關參照同類房產核定。意思是指由房產所在地地方稅務機關參照同類房產的重置成本價核定。重置成本包括土地費用、建筑物費用和其他費用。因此,凡用于生產、經營的私房,沒有房產原值或因擴建等原因房產原值不實的,由房產所在地地方稅務機關按上述力、法核定其房產原值并相應確定年度應繳房產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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