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土地增值稅文 號:湘地稅發[1996]155號頒發日期:1996-07-13
地 區:湖南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各地、州、市地方稅務局:
為了加強土地增值稅的減免稅管理,規范和統一審批程序及審批表格式樣,防止稅收收入流失,根據《湖南省土地增值稅操作規程)的規定,現將納稅人申請減免土地增值稅審批程序及表格式樣的規定通知如下:
一、凡繳納土地增值稅的國家機關、人民團體、部隊、企事業單位、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外籍個人和國內公民以及其他組織,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實施細則》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減免土地增值稅條件的,應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提出申請,同時領取土地增值稅減免申請審批表格,根據表格的要求逐欄如實填報。
二、納稅人將已填好的申請審批表格,連同轉讓房地產的土地使用證,建筑物產權證等有關權證的復印件(須加蓋納稅人的簽章),能證明其符合減免稅條件的有效文件,提供給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審核后,按照《湖南省土地增值稅操作規程》規定的管理權限,直接向有權審批的地方稅務機關辦理相應手續。
三、證明納稅人符合減免條件的有效文件是指:
(一)、納稅人因城市規劃、國家建設的需要而轉讓的房地產,應提供政府批準征用的有關文件;
(二)、企業被兼并而轉讓的房地產,應提供政府批準的文件或能夠證明其兼并行為的文件;
(三)、合作建房自用的,應提供合作建房協議及各自產權證書等文件;
(四)、以房地產進行投資、聯營,將房地產轉讓到所投資、聯營企業中的,應提供能夠證明投資、聯營行為的文件;
(五)、個人因工作調動或改善居住條件而轉讓自用住房的,由單位提供工作調動及住房時間的證明,或者由居住所在地居民委員會、公安派出所出具居住時間的證明材料;
(六)、贈予形式轉讓房地產的,應提供符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稅字[1995]48號文件規定的有效文件;
(七)、繼承形式轉讓房地產的,應提供能夠證明受讓方有繼承權力的文件;
四、地方稅務機關接到納稅人的減免稅申請及相關資料后,應及時審核,簽署審核意見,并按省地稅局湘地稅局函[1996]5號文件的規定,加蓋審核專用章。
五、納稅人持免稅文件,到所在地地方稅務機關辦理土地增值稅完稅(免稅)證明單,憑證明單到土地管理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有關權屬變更登記及過戶手續。對未取得土地增值稅完稅(免稅)證明單的,土地管理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不予辦理有關權屬變更登記及過戶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