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進出口稅收,海關法規文 號:頒發日期:1996-05-18
地 區:全國行 業:其他時效性:有效
近日接國家稅務總局和海關總署聯合發文通知,根據國家稅務總局下發的對外商投資企業出口產品退稅的有關政策,為方便外商投資企業辦理出口產品退稅,決定簡化外商投資企業出口貨物申請辦理出口貨物退稅專用報關單的手續,現就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自1997年1月1日起,外商投資企業出口貨物,均可向海關申請辦理出口退稅專用報關單。海關依照有關法規簽發出口退稅專用報關單。申請補辦出口退稅專用報關單的,須在出口貨物辦結海關手續6個月內,憑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證明,向原出口地海關申請辦理。
二、外商投資企業出口的貨物在財務上做銷售后,憑出口退稅專用報關單及其他有關單證向稅務機關申請辦理退、免稅。
三、1994年1月1日至1996年12月31日,外商投資企業因故未能辦理出口退稅專用報關單的,可向出口地海關申請補辦,補辦日期截止為1997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