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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嚴厲打擊卷煙走私、騙取出口卷煙免稅的聯合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進出口稅收,海關法規
文      號:署監[1996]998號
頒發日期:1996-05-28
地   區:全國
行   業:其他
時效性:有效

廣東分署,各直屬海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今年以來,各地海關和稅務部門連續查獲多起卷煙走私進口,假出口卷煙騙取免繳增值稅、消費稅的惡性案件,數額巨大,情節嚴重,造成國家稅款大量流失。根據國務院領導的指導精神,為加強對進出口稅收管理,嚴厲打擊卷煙走私進口、假出口卷煙騙取免稅的活動,特聯合通知如下:

    一、各地海關、稅務部門在工作中要密切配合,聯手打擊卷煙走私進口、假出口卷煙騙取免稅的犯罪活動。各地海關對查獲的走私國產卷煙的案件,除依法處理外,應將情況及時上報海關總署,由海關總署通報國家稅務總局,以便稅務部門摸清國內購銷出口卷煙的廠家和出口企業的情況。

    稅務部門查出假報關單騙取出口卷煙免稅情節嚴重的,國家稅務總局應將情況通知海關總署,以更海關采取相應措施。同時,稅務部門應及時將案件移送公安立案查處。對海關要求協查的案件,各地稅務部門應予積極配合。

    二、各地海關要積極配合稅務部門核對和鑒別出口貨物報關單,成立以主管關長負責的專案檢查小組,指定部門和人員負責對外鑒定。核對時應注意對報關單的編號、印章、印油、經辦人簽字及數量真偽的鑒別,難以鑒別的要核對報關單存底聯。核查后,出具海關驗核結果證明,并做好登記工作。

    三、各地稅務部門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開展出口卷煙專項檢查的通知》(國稅明電[1996]54號)精神,認真開展出口卷煙專項檢查,指定專人負責卷煙出口貨物報關單的核對工作。對需核查鑒別的報關單按出口地海關進行分類匯總,逐單登記。送到海關核對鑒別時,應提供報關單原件,并向海關出具地區(縣)以上國家稅務局的介紹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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