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土地增值稅文 號:重地稅發[1996]349號頒發日期:1996-07-02
地 區:重慶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萬縣市、涪陵市、黔江地區地方稅務局、各區、市、縣地方稅務局、各直屬單位:
根據我市開征土地增值稅以來的實際情況,并參考全國多數省、市的經驗和市局沙坪壩專業會議討論意見,現經研究決定如下:
一、對于從事房地產開發的納稅人不能據實提供相應建筑面積又無法正確計算扣除項目金額的,暫按收入的2%預征土地增值稅。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1996]94號文件精神,取消原重地稅發[1995]413號文第二條 的規定,即:取消預征帳戶。
三、本規定自1997年1月1日起執行。凡在“預征帳戶”上的稅款,必須在年內按戶逐項進行清算,凡應征稅款,必須在1996年12月31日前劃解入庫。
四、舊房轉讓及建筑物的收入,仍按重地稅發[1996]182號文的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