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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物價局、山東省財政廳關于對省地方稅務局車船使用稅完稅標志收費標準的批復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車船稅
文      號:魯價涉發[1996]12號
頒發日期:1996-05-02
地   區:山東
行   業:其他
時效性:有效

山東省地方稅務局:

    你局魯地稅地字[1995]第19號《關于拖拉機、摩托車、船車船使用稅完稅標志收費問題的請示》收悉。

    為了減輕農民負擔,加強我省車船使用稅完稅的征收管理,堵塞車船使用稅漏征現象,我省從1996年起,除用于農業生產,不搞經濟性運輸的拖拉機不掛完稅標志牌,不收費外,確定對進行經營性運輸的拖拉機、摩托車、船統一實行釘掛完稅標志制度,并收取工本費。現就各類過錯稅標志工本費收費標準標準批復如下:

    1.經營性運輸的拖拉機標志每個5元

    2.摩托車標志每個4元

    3.輕騎標志每個2元

    4.船標志每個5元

    發放車船使用稅完稅、免稅標志的各級稅務部門,應到當地物價部門辦理《行政性事業性收費許可證》并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制印的收費票據,方可收費。

    收費時應嚴格執行規定的收費范圍和標準,各級各單位不得任意擴大范圍和另加收其他任何費用。所收資金應全部用于該標志的印制發放工作,不得挪作用。

    以上規定自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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