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整頓會計工作秩序與1996年稅收財務物價大檢查相結合有關問題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其他會計法規
文 號:財會[1996]61號
頒發日期:1996-01-01
地 區:全國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稅收財務物價大檢查辦公室,國務院各部(委)、局、總公司:
1996年4月以來,按照國務院決定在全國范圍內開展的整頓會計秩序工作取得一定成效。為了繼續深入扎實地抓好這項工作,并與1996年稅收財務物價大檢查有機結合起來,妥善處理好兩項工作的關系,根據國務院及財政部等部門規定,現就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級整頓會計工作秩序辦公室要與大檢查辦公室共同組織、協調重點檢查工作。凡1996年大檢查開展以后,整頓會計工作秩序重點檢查尚未展開的地區和部門,要按照《國務院關于整頓會計工作秩序,進一步提高會計工作質量的通知》和財政部、國家計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1996年稅收財務物價大檢查實施辦法的通知》精神,將整頓會計工作秩序與大檢查工作結合起來進行。要結合本地區、本部門的實際,盡可能統一協調和安排檢查重點和檢查戶數,統一組織和配備重點檢查隊伍,以避免不必要的重復檢查。
二、各級整頓會計工作秩序辦公室和大檢查辦公室聯合組織檢查查出問題的處理,查出屬于違反財經紀律方面的問題,由各級大檢查辦公室負責審定;查出有關會計基礎工作不規范方面的問題,由各級整頓辦公室負責審定,有關上述兩方面問題的處理決定,一律由整頓辦公室和大檢查辦公室聯合發出,并抄送有關部門。在此之前,已經由整頓辦公室和大檢查辦公室分別查出并作出處理決定的,仍維持原決定,不作改變。
三、各地區、各部門進行聯合檢查時,在檢查時限上,重點檢查1995年以來(包括1995年度)的會計工作和遵守財經法規情況。對于在聯合檢查中查出的違紀問題,由整頓辦公室和大檢查辦公室聯合作出處理決定。
四、無論是聯合組織檢查,還是各自分別組織檢查,在匯總工作情況和檢查成果時,應當分別上報上一級整頓辦公室和大檢查辦公室,最后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委、局、總公司分別寫出整頓工作和大檢查工作兩個方面的總結,報送國務院,同時抄送財政部等部門。
五、整頓工作原則上在1996年年底前告一段落。整頓工作與大檢查結合的地區和部門,整頓結束時間可以與大檢查保持同步,但最遲應于1997年3月底前完成總結整改工作。
六、各地區、各部門在實施中遇到和發現其他問題,請及時將情況報我部。
抄送:國家計委,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審計署,財政部駐各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