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綜合稅收政策文 號:湘地稅函[1996]212號頒發日期:1996-01-01
地 區:湖南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1996 年12月2日,湘地稅函[1996]212號復永州市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于永發橋梁開發有限公司幾個稅收業務問題的請示》(永市地稅函[ 1996 ] 083 號)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一、關于黃純代領港方董事基金是否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外商投資企業計征所得稅若干成本、費用列支問題的通知》([ 86 ]財稅外字第 331 號)規定,董事會費是指董事會及其成員為執行董事會的職能而支付的費用。如董事會開會期間董事的差旅費、食宿費及其它必要開支。董事費是指經董事會決定支付給董事會成員的合理的勞務報酬。董事會決定的開支,凡本期實際發生的,均可作為當期的費用列支。根據你局反映的情況,該公司的董事基金屬董事會費性質。其開支標準一般由董事會決定,但必須憑當期合法憑證據實列支。而黃純于 1995 年先后五次代公司董事長羅錫周(香港居民)領取港方董事基金 14.4 萬元人民幣,既無公司董事會決議依據,又查無合理合法的報銷憑證,應視同羅錫周先生領取的董事費收入,依次按勞務報酬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關于黃少華領取風水顧問補貼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
“風水顧問”是一項以獨立的個人身份從事的勞務,并按本相對的一段時間一次性取得報酬。如果黃少華不能提供其在永發橋梁開發有限公司的醫療保險、社會保險、假期工資、海外補貼等方面享受公司雇員待遇的確切證明,則對其 1995 年 1 月取得的 1992 年 9 月至 1994 年 12 月期間的“風水顧問補貼”,應視為勞務報酬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
三、關于永發橋梁開發有限公司營業稅問題
(一)永發橋梁開發有限公司收取的過橋費,應按“服務業~其他服務”稅目,依據 5 %的稅率征收營業稅。
(二)該公司于 1992 年 9 月 30 日注冊成立并已辦理工商登記,可按《湖南省稅務局關于退還外商投資企業改任營業稅后多繳稅款有關具體問題的通知》(湘稅發[ 1994 ] 017 號)規定,享受超稅負返還的優惠政策。
(三)該公司“九五”期間取得的過橋費收入由于不集中上繳省交通廳,因此,不應按湘政發[ 1996 ] 33 號文件規定執行,而應就地繳納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