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企業所得稅文 號:云國稅所字[1996]78號頒發日期:1996-01-01
地 區:云南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為了強化和規范企業所得稅征管,從1996年度起。我省中央企業所得稅全面推行以企業自核自繳、自行申報為基礎的匯算清繳改革,結合《云南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全面推行企業所得稅匯算繳改革的通知》精神,現就做好1996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的有關題通知如下:
一、切實加強中央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的組織領導積極穩妥進行匯算清繳改革,是我省1996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的一項主要工作,各地要緊緊圍繞匯算改革的總體思路,把企業所得稅的匯繳主體,由以往的國稅機關轉移到納稅人。今年是我省全面推行中央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改革的第一年,各地要將中央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改革納入整個稅收征管改革統籌安排。各級領導要親自部署、親自參加,并注意研究新情況,解決新問題,切實把匯算清繳改革工作落到實處。
二、搞好納稅輔導,提高申報質量納稅輔導是基礎,提高申報質量是目的,為順利完成今年全面推行匯算清繳改革工作,一是要提高納稅人對匯算清繳改革意義的認識,二是運用各種形式對納稅人和社會中介機構進行廣泛的稅法宣傳、輔導和培訓,提高納稅申報質量。為了提高納稅申報質量,各地要把稅法宣傳和納稅輔導作為匯算清繳改革的重要環節來抓,要著重強調匯算清繳改革是還責于企業,并從整個稅收征管改革的大趨勢,從明確征納雙方的法律責任,從加大稽查力度與處罰力度等方面進行廣泛的宣傳,使納稅人充分認識到嚴格按稅法自核自繳,自覺履行申報納稅義務的重要性。在具體輔導中,可采取文件送達、集中培訓、稅法咨詢等方式以及利用報紙、電視、廣播等新聞媒介進行宣傳、輔導,對納稅大戶和自行辦稅能力較差的企業可實行重點輔導,特別對涉及企業所得稅納稅調整的規定要重點宣傳介紹。
三、納稅申報及申報表的審核全面推行匯算清繳改革后,納稅人應在規定的申報期內,依據現行企業所得稅政策規定,自行進行稅收調整并填寫納稅申報表,主動向國稅機關進行納稅申報。從1 996年度匯算清繳開始,納稅人的申報期限可暫延長至2月底。對個別企業按期申報確有困難的,根據《征管法》的有關規定,經主管國稅機關批準,可延期申報。逾期未申報,又未經主管國稅機關批準的,按《征管法》的有關規定處罰。
國稅機關收到納稅人的企業所得稅申報表后,應對《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及有關附表的各項填報內容進行審核,審核工作應在申報時進行。對申報表中明顯的邏輯關系錯誤或計算錯誤、適用稅率有問題、資料不全有漏項等,應立即督促企業進行更正或重報。納稅人匯算清繳申報補(退)稅后,國稅機關依據納稅申報表進行檢查。
四、社會中介機構代理申報納稅人可根據需要自愿委托社會中介機構進行代理申報。納稅人與代理機構要簽訂代理協議或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代理機構應對納稅人提供的財務會計報表及資料進行認真的審核、準確進行稅收調整,正確計算應繳稅款,如實申報。
對申報不實的,一經查出,無論是納稅人的會計資料有問題,還是代理機構的責任問題,納稅人都負補稅、罰款等法律責任。如確是因為代理機購的原因而造成申報不實使納稅人受到經濟損失的,納稅人應按有關協議或合同追究代理人的責任。主管國稅機關可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的《稅務代理試行辦法》對代理機構進行行政處罰。
對納稅人的宣傳、輔導和培訓及納稅申報表的審核和稽查是國稅機關的職責,不能由社會中介機構代替。
五、做好納稅務局檢查企業自行申報并結清稅款后,納稅人的匯算清繳即告結束。國稅部門即轉入檢查階段。重點稽查可根據一定的選案標難和平時掌握的情況有針對性地進行,要力求查深、查細。稽查的重點應放在應計未計收入、多列或虛列成本費用及有關納稅調整項目?;橹羞€應注意有無定期發放誤餐費等各種津貼、補貼未并入計稅工資總額計算;有無融資租賃費直接列費用;有無盤盈固定資產凈額未并入營業外收入;有無未完工基建貸款利息列入當期財務費用;有無虛報彌補虧損;有無未按稅法規定加速折舊;有無將補交以前年度的所得稅抵頂當年入庫數或沖減本年利潤后未作納稅調整等等問題?;槌龅膯栴}要按《征管法》的有關規定處理。對當年未稽查的企業,國稅部門保留稽查權力,可在以后年度稽查。
六、幾項政策問題
1、關于公益、救濟性損贈的扣除問題。
按規定,納稅人用于公益、救濟性的損贈,在年度應納稅所得額3%以內的部分,準予扣除,其中金融、保險企業用于公益、救濟性的損贈,在年度應納稅所得額1. 5%以內的部分,準予扣除。根據1996年度全國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會議精神,為配合國家“九五”扶貧攻堅計劃,納稅人根據地方政府確定的扶貧點的有關捐贈支出,準予在應納稅所得額中據實扣除。
2、關于國債利息收入抵補當年虧損問題按稅法規定,納稅人購買國債的利息收入,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在申報納稅時作為納稅調整減少額直接沖減當期應納稅所得額。但如發生因按《企業所得稅納稅調整項目表》調減國債利息收入而使企業由微利轉為虧損或是增大企業虧損額時,這部分虧損額應由當年國債利息沖回,不能用以后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彌補。
3、關于補貼收入彌補虧損問題納稅人取得國家財政性補貼和其他補貼收入,若當期發生虧損的,其補貼收人應先用于彌補虧損,剩余的部分,除國務院、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明確規定不計入損益者外,應一律并人實際收到該補貼收人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征收企業所得稅。
4、關于執行財務制度的口徑問題鑒于企業所得稅法與財務制度適度分離的情況,在稅前扣除方面,凡是稅法已有明確規定的,一律按稅法規定執行;若稅法與財務制度有抵觸的,一律按稅法規定執行;稅法未明確規定,而財務制度有規定的,可暫按財務制度執行。
5、關于國家專業銀行房地產信貸部劃分政策性與經營性業務有關費用的分攤問題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稅字[1995]84號)文件規定,國家專業銀行房地產信貸部要劃分政策性和經營性住房信貸業務利潤,對政策性住房業務利潤,按33%稅率就地繳入中央金庫。經營性業務利潤,并各行利潤總額,集中繳庫。在執行中有關費用困劃分較為難,為了規范稅前列支的各項費用,房改信貸部的政策性與經營性業務應單獨設帳進行核算,有關費用劃分不開的,可按業務收入的-定比例分攤,要防止個別房改信貸部單獨列帳后,將有關費用兩頭列支的情況。
6、關于虛報虧損的處理問題納稅人自核自繳,自行匯算申報為虧損的,經國稅機關稽查而查增的應納稅所得額,應首先抵補企業當期虧損,同時計算出應繳稅款金額,并按此金額,依《征管法》的有關規定進行罰款。
7、關于減免稅企業單位被查增計稅所得額的處理問題按規定享受免稅的企業單位,自行匯算清繳申報后,經國稅機關稽查而查增的應納稅所得額,按33%的稅率計算出應繳稅款金額,并按此金額,依《征管法》的有關規定進行罰款,但不補繳企業所得稅。
對按規定享受減稅的企業單位,自行匯算清繳申報納稅后,經國稅機關稽查而查增的應納稅所得額,一律按33%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并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六、準確及時報送匯算清繳報表及工作總結各地、州、市國家稅務局務必于1997年5月25日前,將匯算清繳的有關報表和工作總結一并報送省局。
工作總結的內容主要包括:匯算清繳改革工作的主要措施和效果;查出違紀問題的典型案例及處理情況;存在問題及改進意見。工作總結要求有情況、有數據、有事例、有分析、有建議。
各地上報的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報表是:
1、《企業所得稅稅源年(季)度匯總表》,報送時包括一張匯總表和五張附表,軟盤和人工報表同時報送。
2、《中央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情況匯總表》及附表。
3、《中央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稽查情況表》匯總表。
企業所得稅稅源年報分析的有關內容,請各地嚴格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國稅函[1996]460號)要求進行具體的分析說明。
七、信息反饋為了抓好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改革工作,及時總結和交流經驗,各地要定期收集匯算清繳工作情況,從1997年1月起至4月止,各地、州、市國稅局每月20日至25日向省局匯報匯算工作情況。省局聯系人:花云峰,電話:0871-3191 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