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綜合稅收政策文 號:川國稅發[1996]338號頒發日期:1996-01-02
地 區:四川行 業:其他時效性:有效
各地、市、州國家稅務局(不發重慶)、省局直屬分局、稽查分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稅務行政處罰聽證程序實施辦法(試行)>、<稅務案件調查取證與處罰決定分開制度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1996]190號,以下簡稱《辦法》)轉發你們,并結合我省國稅系統實際提出如下補充意見,請一并認真貫徹執行。
一、認真貫徹執行總局的《辦法》,是貫徹實施《行政處罰法》,加強依法治稅,確保國稅機關依法行政的一項重要工作。各級國稅機關一定要高度重視,采取切實措施,加強領導,抓好《辦法》的學習貫徹。
二、稅務行政處罰聽證的組織,由各級國家稅務局的法制機構負責。尚未建立法制機構的,由各級國家稅務局的負責人指定本案調查機構以外的其他部門組織主持。
三、省、地兩級國家稅務局稽查分局查處的適用一般程序的稅務案件的審查,原則上由本級國家稅務局稽查分局的審理部門負責;省、地兩級國家稅務局直屬分局和縣(市、區)國家稅務局稽查分局及其它征收管理單位查處的適用一般程序的稅務案件的審查,由本局負責人指定的機構負責。
四、各地國稅機關查處的罰款在30萬元以上的案件,應自作出處理決定起五日內上報省局稽查分局備案;縣(市、區)向地級國稅局上報備案的標準,由各地、市、州國家稅務局自定。
五、《辦法》中規定的稅務文書,由各地自行印制。
六、各地在貫徹執行《辦法》中的問題和建議,請及時書面告知省局政策法制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