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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轉發國家環保局、國家物價局、財政部《關于調整超標污水和統一超標噪聲排污費征收標準的通知》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其他經濟法規
文      號:京環保計財字[1996]406號
頒發日期:1996-01-02
地   區:北京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各區、縣環保局、物價局、財政局,各局、總公司,中央在京單位:

    現將國家環境保護局、國家物價局、財政部聯合簽發的[91]環監字第262號文《關于調整超標污水和統一超標噪聲排污費征收標準的通知》轉發給你們,請嚴格按文件規定執行。市、區、縣環保局收取超標污水和統一超標噪聲排污費須到當地物價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變更手續。

    附件:關于調整超標污水和統一超標噪聲排污費征收標準的通知

    (91)環監字第26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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