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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增值稅文 號:湘國稅局函第175號頒發日期:1996-01-02 地 區:湖南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你局《關于對代開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征補稅款問題執行時效的請示》(長國稅函〔1996〕165號)收悉,經研究,并請示國家稅務總局,現函復如下:
對實施新稅制以來所發生的代開、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均應按票面所列貨物的適用稅率全額征補稅款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給予處罰。
此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