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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做好1996年度集體企業“工效掛鉤”清算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綜合稅收政策
文      號:京地稅企[1996]539號
頒發日期:1996-01-02
地   區:北京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各區、縣地方稅務局、各分局,各企業總公司(局、社、辦):

    為做好1996年度集體企業“工效掛鉤”清算工作,逐步完善集體企業稅前工資扣除辦法,結合我市集體企業“工效掛鉤”工作的實際情況并參考國有企業的處理辦法,現對1996年度集體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工效掛鉤”清算工作中的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1996年度工資清算原則:

    1.1996年是“九五”計劃的第一年,各部門需認真做好清算工作,進一步加強掛鉤清算的管理,并嚴格審查核實企業完成效益情況。對于完成效益基數企業的新增工資按照有關規定在稅前扣除;完不成效益基數的企業原則上應扣減當年的工資總額。

    2.對于實行工效掛鉤辦法確有困難的企業,由企業提出申請,經主管局審核后報當地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可執行計稅工資辦法,并報市地稅局備案。計稅工資辦法一經確定后,企業不得在以后年度隨意改變稅前工資扣除辦法。

    二、1996年工資清算中的有關政策:

    (一)對能夠完成1996年掛鉤效益基數的企業,繼續按1995年掛鉤效益完成數核定1996年掛鉤效益基數。年終清算時,在不考慮視同因素的情況下,可在實際效益工資增長比例基數上,參照當年零售物價指數(不高于7.5%),視承受能力適當增加效益工資。

    (二)對完不成掛鉤效益基數的企業,原則上應按規定下浮工資。如企業確有實際困難且工資水平偏低的,可由企業提出申請,按以下規定報批后適當考慮不下浮或少下浮。具體辦法是:

    1.1995年年人均工資總額未達到7920元的企業,可在不超過1995年核定的工資總額的基礎上稅前據實扣除,并分別報市地稅局和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2.1995年年人均工資總額高于7920元的企業,采取下列兩種方法分別處理:

    (1)按規定下浮后經換算人均工資低于7920元的企業,經當地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可下浮至7920元止,并報市地稅局備案;

    (2)按規定下浮后經換算人均工資高于7920元的企業,如下浮工資總額超過工資基數10%的可提出申請,報企業主管部門和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簽署意見后報市地稅局審批,可適當予以酌情考慮。

    3.上述辦法及規定作為1996年度集體企業稅前工資扣除的依據。

    三、清算程序及審核填報要求:

    1.1996年掛鉤清算工作使用《集體企業掛鉤工資清算表》(附后)。

    2.掛鉤企業應嚴格按照規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報工效掛鉤清算表。市屬企業清算表由市級主管局審核匯總后于1997年3月底以前報市地稅局企業所得稅管理處,區縣屬企業由主管公司匯總報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于1997年3月底以前報市地稅局企業所得稅管理處備案(納入目標管理考核)。

    四、市供銷社直屬企業工資清算辦法另行規定。

    附件:《集體企業掛鉤工資清算表》及填表說明。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三日

關于《集體企業掛鉤工資清算表》填報說明

    一、填報范圍、口徑和時間:

    1、凡實行工資總額與經濟效益掛鉤辦法的集體企業都要填報本表,并以本表進行清算。

    2、本表在年終清算后由企業主管公司匯總,報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報市地方稅務局企業所得稅管理處審查備案。

    3、本表報到市地方稅務局企業所得稅管理處的時間為次年的3月底以前,匯總表后要附有所屬企業分戶表。

    二、表中第14、15、16行的計算公式如下:

    公式(一)上繳稅金凈增長(減少)率=上繳稅金毛增加額(第11行數)÷(上年上繳稅金基數+上年工資總額基數×掛鉤浮動比例×適用所得稅率)

    公式(二)實現稅利凈增長(減少)率=實現稅利毛增加額(第12行數)÷(上年實現稅利基數+上年工資總額基數×掛鉤浮動比例)

    公式(三)實現利潤凈增長(減少)率=實現利潤毛增加額(第13行數)÷(上年實現利潤基數+上年工資總額基數×掛鉤浮動比例)

    三、表中第17、18、19行填列方法如下:

    (一)完成效益基數的企業,其新增工資按要求計算,其參照零售物價指數(7.5%)適當增加的效益工資部分在表第20行單獨反映。

    (二)完不成效益基數的企業,按下列方法填制:

    1、符合《通知》第二條(二)款1項規定條件的企業,該行填零。

    2、符合《通知》第二條(二)款2項規定條件之①的企業,該行按實際下浮至7920元的口徑計算填列;符合條件之②的企業,該行按規定的下浮比例計算填列,下浮的工資總額超過工資基數10%的單獨報市地稅局審批。

    注釋:

    此文廢止,詳見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做好印發《北京市地方稅務局企業所得稅稅前彌補虧損管理規定》的通知(京地稅企[2004]58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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