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三峽工程建設委員會辦公室,國務院三峽工程建設委員會移民開發局,中國長江三峽工程開發總公司,國家電網建設公司:
現將《三峽工程建設資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迅速轉發下屬及相關單位,并遵照執行。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反饋,以便進一步修訂、完善。
三峽工程建設資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保證三峽工程建設資金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促使三峽工程建設資金合理和有效使用,防止三峽工程建設資金被擠占、挪用、浪費和流失,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三峽工程建設資金包括國家撥付的三峽工程建設基金、國家開發銀行貸款及中國長江三峽工程開發總公司(簡稱三峽總公司)籌集的用于三峽工程的各種資金。
第三條、三峽工程建設資金使用管理堅持“區別對待、分類管理、專款專用”的原則,即對三峽工程建設資金,按照不同的資金使用單位和使用性質,采取不同的管理辦法。凡直接使用的單位,對三峽工程建設資金只能用于三峽工程支出,不得挪作它用;凡間接使用的單位,對三峽工程建設資金應首先滿足合同規定的相關支出。
第四條、本辦法適用:(1)直接使用三峽工程建設資金的單位,包括三峽總公司、國務院三峽工程建設委員會移民開發局(簡稱移民開發局)及地方移民機構、國務院三峽工程建設委員會辦公室、國家電網建設公司;(2)間接使用三峽工程建設資金的合同單位,包括長江水利委員會(簡稱長委會)、三峽工程的其他設計單位、交通部三峽工程航運指揮部,以及在履約期間的各施工單位(含國內其他承包商)、科研單位、監理單位及國內有關生產制造廠家。
第二章 三峽總公司使用三峽工程建設資金的管理
第五條、三峽總公司是三峽工程的項目法人,全面負責三峽工程的資金籌集、工程建設和投產后的經營管理,以及資產的保值、增值。三峽總公司應根據國家審定的概算,按照“靜態控制、動態管理”的要求,進行投資控制和管理,并嚴格規范內部資金的使用行為。
第六條、三峽總公司每年應按期向國家報送下一年度三峽工程投資計劃,并根據國家批準的年度投資計劃,編報年度資金計劃。除國家撥付的三峽工程建設基金和申請國家開發銀行貸款外,遵照國家的有關政策規定積極籌措和合理調度資金。
第七條、三峽總公司對其它單位使用的三峽工程建設資金,要按計劃、合同及工程進度及時撥付,不得無故拖延。庫區移民經費,應根據國家批準的年度移民投資計劃,依據資金到位情況,按比例及時撥付資金;勘測設計費和“通航三項費用”,應根據國家批準的年度投資計劃和雙方簽訂的合同,按資金到位情況結合實際工作進度撥付資金;對工程進度款、科研費、監理費、物資和設備購置費等,應嚴格履行經濟合同,并結合工作進度撥付資金。
第八條、三峽總公司要加強內部資金的使用管理,建立必要的激勵和競爭機制。
要根據本辦法,制定工程價款結算、費用、設備和物資、價差和投資節余等具體管理辦法,并報財政部備案。
第九條、三峽總公司內部成立的事業單位,原則上實行自收自支,確實不能實行自收自支的差額或全額預算單位,未經財政部批準,不得動用三峽工程建設資金。三峽總公司成立的經營性公司,要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并嚴格按財政部財工字〔1995〕22號文,即《國有企業興辦企業若干財務問題的暫行規定》辦理,應在資產、機構、人員等方面與總公司劃清界線,實行財務脫鉤。
第十條、國家計劃安排的政策性貸款和專項代款是三峽工程建設資金的組成部分。三峽總公司應與國家開發銀行或其它經辦銀行簽訂貸款合同,嚴格履行借款協議,并執行相關銀行的有關制度和管理辦法。
第三章 水庫淹沒補償費的管理
第十一條、三峽工程水庫淹沒補償費(簡稱移民經費)是三峽工程總投資的重要組成部分。移民開發局應根據國務院制定的“中央統一領導、分省包干、縣為基礎”
的管理體制,合理安排和使用移民經費。
第十二條、移民開發局每年應按時向國務院三建委、三峽總公司報送下一年度庫區移民經費計劃,并及時申請資金。各級移民機構要加快移民資金的撥付進度,減少撥付環節,縮短資金滯留時間,確保各地移民資金及時到位。
第十三條、各級移民機構要加強移民資金的管理,按照??顚S玫脑瓌t使用移民經費。不得用于計劃外項目,需調整計劃的,應報國家有關部門批準;不得擅自擴大移民經費的使用范圍,嚴禁截留、擠占、挪用移民資金。移民資金當年節余,不得轉作他用,只能結轉下年使用。移民經費在各級移民機構暫存期間所形成的利息收入,相應增加移民補償經費,納入計劃用于移民項目建設;移民建設單位使用階段形成的利息收入,全部留歸建設單位,沖減建設成本。
第十四條、各級移民機構行政管理費,應按國家有關規定標準提取,不能擅自提高標準和擴大開支范圍。各級移民機構成立的下屬企事業單位,其經費實行自收自支,未經財政部批準,不得動用移民經費彌補。
第十五條、為加強移民資金的管理,移民開發局應按移民規劃大綱和移民條例的精神和要求,根據本辦法制定切實可行的移民資金管理辦法和財務管理辦法,各地移民機構也要建立健全財務機構和內部財務會計制度。
第四章 其他單位使用三峽建設資金的管理
第十六條、長委會的勘測設計費管理。長委會是三峽工程(含三峽移民規劃)的主要勘測設計單位,每年應按期向三峽總公司和三峽移民開發局報送下一年度勘測設計費用款計劃,經三峽總公司和移民局審定后列入三峽工程投資年度計劃一并報國家審批。長委會根據國家批準的年度計劃,與三峽總公司和移民局簽定年度勘測設計工作合同。長委會對三峽總公司和移民局撥付的勘測設計經費要用于三峽工程的勘測設計工作,對委托設計不得重復收費。長委會應定期向三峽總公司和移民局提供勘測設計工作進度情況及成果,年終要向三峽總公司和移民局抄送設計費支出財務情況。
第十七條、航運指揮部的通航三項費用管理。三峽工程概算中的航道整治、通航配套設施、施工及臨時船閘通航管理費(簡稱“三項費用”),由交通部三峽工程航運指揮部包干使用。航運指揮部應按規定使用“三項費用”,做到“三項費用”支出與“三通”工作相適應,“三項費用”的結余和利息可結轉下年使用,不得挪作他用。航運指揮部每年應向三峽總公司報送下一年度“三項費用”使用計劃,并與三峽總公司簽訂合同,定期向三峽總公司提交工程進度情況,年底向三峽總公司抄報“三項費用”支出財務決算。
第十八條、工程承包單位的資金管理。三峽工程的各承包單位是三峽工程建筑安裝投資和設備投資資金的間接使用者,與三峽總公司之間工程價款的結算應以承包合同和實際完成的工作量為依據。結算的工程進度款,首先應滿足該承包項目的支出;
三峽總公司撥付的工程預付款、備料款,只能用于該承包項目的有關支出。
第十九條、科研單位的科學研究試驗經費管理。三峽工程的科研課題研究,由三峽總公司與各科研單位簽訂科技服務合同進行。三峽總公司應以服務工程、應用工程的原則確定科研課題,合理安排科研經費。各科研單位對三峽總公司撥付的科研經費要用于三峽工程的科研項目,并定期提交科研成果,按期完成合同規定的各項任務。
第二十條、其他單位使用三峽工程建設資金的管理。三峽工程的監理單位、其他設計單位、環保、水文氣象服務及國內有關為三峽工程制造設備的廠家等單位分別承擔著三峽工程施工的監理、委托設計、環境、氣象服務及設備制造等任務。三峽總公司與各單位之間應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簽訂經濟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各單位應嚴格履行合同,對三峽總公司撥付的經費,應首先滿足合同規定的相關支出,按期、保質、保量完成合同規定的義務。
第二十一條、國務院三峽建設委員會辦公室、移民開發局的行政管理費,原則上由國家行政管理經費渠道解決,遇有特殊情況需從三峽基金中列支的,應報財政部批準。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財政部對三峽工程建設資金進行全面管理。對三峽總公司、移民開發局、國家電網公司和三建委辦公室的資金使用計劃、年度財務決算及三峽工程竣工決算進行審批,參與三峽工程項目概算和工程項目年度計劃的審查工作。財政部駐湖北、四川省及重慶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組)負責對三峽工程建設和移民資金的日常監督和檢查,對三峽工程、移民項目年度財務決算、項目竣工決算簽署審查意見。
第二十三條、國家開發銀行作為三峽工程的主要貸款銀行,要搞好服務,要了解、檢查、監督三峽工程的借款使用、工程建設、設備材料采購、物資庫存和竣工驗收,以及生產經營管理中的計劃執行、財務收支等情況;參與審查工程項目的概預算和工程的招、投標工作。
第二十四條、建設銀行等各級經辦行應參與審查工程項目的概算和工程招、投標工作,辦理工程價款結算,對三峽工程建設年度財務決算與項目竣工決算簽署審查意見。三峽庫區各級建設銀行應加強對當地移民經費支出的監督檢查,要參與移民建設項目的立項、投資計劃、價款結算、竣工決算全過程的管理,并對資金支出的合理性、合規合法性進行監督把關,對移民項目年度財務決算、項目竣工決算簽署審查意見。
第二十五條、三峽總公司應加強對三峽工程建設資金使用的監督檢查,規范下屬單位的經濟活動和財務行為,強化內部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按時向國家有關部門(銀行)報送財務報表和統計資料;對有關單位使用三峽工程建設資金的情況,應定期或不定期組織人員、或請求國家財政和審計等監督檢查部門進行調查和檢查,對出現的問題應及時進行處理和解決,重大問題應向國家有關部門報告。
第二十六條、移民開發局要加強移民經費使用的監督和檢查,加強內部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各級移民機構要檢查和糾正所屬移民局(辦)和移民項目建設單位違背財經紀律的行為,按時向有關部門報送財務報表和統計資料。
第二十七條、使用三峽工程建設資金的單位要加強三峽建設工程資金的監督和管理,有義務接受國家財政、審計和銀行等部門對三峽工程建設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和檢查,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撓或逃避監督檢查。檢查中提出的整改意見和處理決定,要認真執行,并將整改結果報財政部。
第二十八條、使用三峽工程建設資金的單位因自身原因造成損失浪費的,要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經濟和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要追究領導和直接當事人的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本暫行辦法自1997年1月1日起執行。
第三十條、本暫行辦法由財政部負責解釋。
失效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