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增值稅文 號:京國稅一[1996]549號頒發日期:1996-01-02
地 區:北京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各區、縣國家稅務局,直屬分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農牧業救災柴油征收增值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6]612號)轉發給你們,請依照執行。
北京市國家稅務局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三日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農牧業救災柴油征收增值稅問題的批復
國稅函[1996]612號
青海省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于對農牧業救災柴油征稅問題的請示》(青國稅流字[1996]378號)收悉,關于要求對農牧業救災柴油免征增值稅的問題,考慮到我國地域廣闊,各種自然災害時有發生,為了稅制完整,按照國務院批準的《關于停止審批救災物資減免稅的請示》(財稅政字[1995]10號)精神,我們意見,不宜對救災物資免征增值稅。
特此批復。
北京市國家稅務局
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