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東奧會計在線 > 法規庫 > 正文

北京市國家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農牧業救災柴油征收增值稅問題的批復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增值稅
文      號:京國稅一[1996]549號
頒發日期:1996-01-02
地   區:北京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各區、縣國家稅務局,直屬分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農牧業救災柴油征收增值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6]612號)轉發給你們,請依照執行。

    北京市國家稅務局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三日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農牧業救災柴油征收增值稅問題的批復

    國稅函[1996]612號

青海省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于對農牧業救災柴油征稅問題的請示》(青國稅流字[1996]378號)收悉,關于要求對農牧業救災柴油免征增值稅的問題,考慮到我國地域廣闊,各種自然災害時有發生,為了稅制完整,按照國務院批準的《關于停止審批救災物資減免稅的請示》(財稅政字[1995]10號)精神,我們意見,不宜對救災物資免征增值稅。

    特此批復。

    北京市國家稅務局
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九日

特级毛片aaa免费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