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綜合稅收政策文 號:國稅函發[1996]700號頒發日期:1996-01-02
地 區:全國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海南省財政稅務廳:
你廳<關于非電信部門開辦的信息臺電話咨詢業務營業稅稅目問題的請示>(瓊財稅[1996]政字第472號)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168臺所提供的咨詢,信息或點歌等服務,本應屬于營業稅“服務業”征稅范圍。出于對國家電信部門的扶持,同時為便于征管,減少稅目劃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營業稅問題解答(之一)>的通知>(國稅函發[1995]156號)規定,電信部門開辦168臺電話,利用電話開展有償咨詢等業務,按“郵電通信業”稅目征收營業稅。這里所說的電信部門指的是國家電信管理部門直屬的電信單位。但你省的兩家非電信部門直屬的信息臺,其向用戶提供電話信息服務的業務取得的收入,應按“服務業”稅目征收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