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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印花稅納稅申報試行辦法》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印花稅
文      號:京地稅一[1996]540號
頒發日期:1996-01-03
地   區:北京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部分失效

各區、縣地方稅務局、各分局:

    為了加強印花稅的征收管理,加強稅源監控,提高納稅人的納稅意識,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市局制定了《北京市印花稅納稅申報試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從1997年1月1日起實行。為作好貫徹實施工作通知如下請一并貫徹執行。

    1、《北京市印花稅納稅申報試行辦法》(以下簡稱試行辦法)是加強印花稅征收管理的一項重要措施,在時間緊、工作量大的情況下,各區、縣稅務局、各分局領導要高度重視,認真組織有關科所學習《試行辦法》。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認真研究,針對可能出現的問題提出貫徹方案、統籌安排、認真落實。

    2、要采取多種途徑,宣傳《試行辦法》的意義和具體規定,并認真對實行申報辦法的企、事業單位和機關、團體、部隊、學校分類進行輔導為《試行辦法》順利實施打好基礎。

    3、要把《試行辦法》作為印花稅征管的一項重要基礎工作,認真抓好一季度的申報工作,在貫徹落實中要認真總結工作中的經驗和問題。執行中的問題請及時與市局聯系。

    4、各區、縣地方稅務局、各分局于每季度終了后30日內向市局報送印花稅納稅申報匯總表和印花稅監督代售報告匯總表,并于4月30日前將貫徹落實情況的工作總結書面報市局。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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