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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教育委員會、浙江省財政廳、中國人民銀行浙江省分行、浙江省地方稅務局關于提高城鎮教育費附加計征率及調整分成辦法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綜合稅收政策
文      號:[96]浙教計第155號,[96]財預第74號,[96]浙銀發第567號
頒發日期:1996-01-03
地   區:浙江
行   業:金融業
時效性:有效

各市、地、縣(市、區)教委(局)、財政局、地方稅務局、人民銀行分支行、省地方稅務局直屬分局(除寧波市及所轄各縣、市):

    為加快我省高等教育改革與發展的步伐,增加高等教育投入,使我省的高等教育適應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切實解決高等教育發展中存在的困難和問題,經省委、省政府研究決定,適當提高城鎮教育費附加計征率及調整分成辦法,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從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教育費附加的計征率從“三稅”[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的3.5%提高到4%,對卷煙生產單位,仍執行減半征收的規定。外商投資企業計征額按稅額乘中方投資比例確定,由中方負責繳納。

    絲綢、紡織特困企業,按規定上繳教育費附加有困難的,報經同級財稅部門批準后,給予適當減免。

    二、從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教育費附加收入總額的分成比例為:省財政28%,地市財政8%,縣[市]財政64%.省財政的28%部分由國庫直接劃解,就地入省國庫;地市財政的8%部分由縣[市]財政專項上交。各地要按時足額劃解應上交的教育費附加收入。

    三、上交地市財政部分主要用于本地師范院校改善辦學條件;上交省財政部分專項用于師范院校改善辦學條件和本省地方普通高校的發展。經費安排由省和市、地教委會同同級財政部門研究安排。

    抄送: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各市、縣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

    編者注:絲綢、紡織特困企業困難減免自2003年3月1日起停止執行詳見浙地稅發[2003]2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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