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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壯族自治區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地方稅務局系統固定資產管理試行辦法》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綜合稅收政策
文      號:桂地稅發[1996]200號
頒發日期:1996-01-03
地   區:廣西
行   業:其他
時效性:有效

各地;市、縣地方稅務局,區直屬征收分局,稽查分局:

    現將《廣西壯族自治區地方稅務系統固定資產管理試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在執行中有什么問題和意見,請及時報告我局計會處。

    附:廣西壯族自治區地方稅務系統固定資產管理試行辦法

    廣西壯族自治區地方稅務系統固定資產管理試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我區地方稅務系統的固定資產管理,維護固定資產的安全和完整,提高固定資產的使用效益,保證地方稅務機關各項工作任務的完成,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本系統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固定資產的管理和使用必須貫徹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層層負責、責任到人、物盡其用的原則。廣西壯族自治區地方稅務局負責全區地方稅務系統固定資產的管理工作,各級地方稅務機關的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做好本單位固定資產日常管理工作。財會部門、財產管理部門和使用部門對固定資產的管理要有明確的分工,定期清查,做到家底清楚。

    第三條 固定資產購置和使用要貫徹艱苦樸素、勤儉節約、勤儉辦一切事業的精神,根據需要和可能,通盤考慮、統籌安排,積極開展修舊利廢工作,敞到少花錢多辦事,減少閑置和浪費,堅決糾正"重購輕管、只用不管"的錯誤傾向,充分發揮固定資產的作用。

    第四條 固定資產管理人員應相對穩定,調動時,必須辦清交接手續。財產管理人員要不斷提高管理水平,樹立為地稅服務的思想,充分調動干部職工當家理財的積極性和責任感,依靠財產使用部門和使用人員共同管好、用好固定資產。

    第二章 固定資產的范圍和分類

    第五條 根據財政部和我區地方稅務系統的特點,符合下列條 件的列為固定資產:

    1、單位價值在200元以上,專用設備單位價值在5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財產。

    2、單位價值雖不滿200元,但其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類產,比照固定資產進行管理。

    第六條 地方稅務系統的固定資產,按照性質及實物特征分為以下八類:(一)、土地、房屋建筑物:包括凡產權屬于本單位的一切土地、房屋、建筑物及其各種附屬設施等;(二)、交通運輸設備:包括各種型號的車輛、船只和其他交通運輸工具及其附屬設備等;(三)、郵電通訊設備:包括電話機、傳真機、電話交換機、UP機、大哥大(移動電話),大哥二,對講機,電臺通訊電纜等;(四)、家具用具:包括床、桌、椅、凳、沙發、柜、架類、燃氣灶、罐、消毒柜、洗碗機、鍋爐、棉被、蚊帳,毛毯等;(五)、機械電器設備:包括復印機,打字機,電視機,錄、仍相機,組合音響,擴大機,照相機,電風扇,空調機,電冰箱,冼衣機等;(六)、圖書文物:包括機關圖書室,資料室的藏書及專業書刊,重要科學技術資料,工具書,古玩、字畫等陳列品,工藝美術品等;(七)、技術設備:包括電子計算機及多煤體配置,服務器及計算機通訊網絡,計算機軟件,遠程通訊設施等;(八)、其他固定資產:是指不屬于以上各類而符合固定資產際準的其他資產。

    第三章 固定資產的計價

    第七條 固定資產按下列原則計價入帳:

    1、新建、購入(包括不論用何種資金來源新建和購入)、調入(包括由地方提供或由外單位捐贈)的固定資產,分別按造價、購價或調拔價入帳。按規定支付的購置附加費應計入購價內,購進或調入固定資產的運雜費,不計入固定資產價值。

    各種技術設備的主機及一切附屬器材統一計入固定資產價值。

    2、自制的固定資產按實際開支的工料費入帳,不能單獨核算的可按估價入帳。

    3、盤盈、贈送、無價調入的固定資產,不能查明原價的,可估價入帳。

    第八條 固定資產原值增減

    1、報廢、變賣、轉讓、調出的固定資產,憑審批單按帳面原值注銷。

    2、固定資產按原值入帳,不計提折舊。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增加或減少固定資產的價值。

    (1)因加工改制而增加其數量提高質量的,按所開支的費用增加其價值。

    (2)成套設備因調出或遭受毀壞其原有一部分時,應按調出部分或受損程度減少其價值。

    (3)房屋和建筑物的拆除、翻建,應按固定資產面積的增減計算出其增減價值。

    第四章 固定資產管理

    第九條 固定資產管理的內容包括:產權的登記、界定、變動和糾紛的調處,資產的使用、處置、評估、統計報告和監督,向上級主管部門通報情況等。

    第十條 增添固定資產應根據業務發展的需要。在充分挖掘原有潛力的基礎上,按資金來源渠道分別編入基本建設計劃和年度經費預算,并經有關部門審核批準后方可添置。屬于專項控購的商品,必須按規定報經批準后才能購買;屬于基建項目,應按基建程序和手續辦理。

    第十一條 購置固定資產,由財產管理部門統一驗收,同子技術設備的還應會同技術部門驗收。經驗收合格后,由財產管理部門根據發票,固定資產調拔單,基建項目交付使用驗收單等憑證填制固定資產入庫單,辦理入庫、財務報銷和使用單位領用等手續。

    第十二條 根據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對固定資產管理作如下分工:財會部門負責的固定資產總帳科目下,按財產分類設置二級科目進行金額核算,實行綜合管理和監督;財產管理部門負責固定資產的驗收、登記、保管、維修等日常管理工作,并負責設置固定資產實物明細帳,分類登記收、發、用、存的數量和金額,根據在用、在庫分布情況,按使用單位和個人建立固定資產使用登記簿(卡);使用部門必須有專人負責辦理領用、保管、清點等事宜。固定資產的帳卡應定期進行核對,做到帳、卡、物相符。做到財會部門有帳,管理部門和使用部門有卡,有利于清查核對,相互制約,共同把固定資產管好、用好。

    第十三條 各級地方稅務部門將非經營性資產轉作經營性的,必須提出申請,逐級上報廣西壯族自治區地方稅務局審查批準。凡不報的,一經查出,廣西壯族自治區地方稅務局即收回產權登記表,取消其產權登記資格,并通知工商政管理部門證明其資信無效。

    第十四條 各級地方稅務局的固定資產都要按固定資產目錄,分類、分項和統一順序編號登記并建立固定資產帳卡。

    1、固定資產的統一編號,應固定標明在固定資產的明顯部位,不得任意變更,編號應與卡片編號一致。

    2、固定資產卡片一式三份,財務、管理、使用部門各一份。

    第十五條 各級地方稅務機關非經營性固定資產轉經營性的,應堅持有賞使用原則,以其實際占用的固定資產總量為基數,收取一定比例的固定資產占用費,并上交廣西壯族自治區地方稅務局,用于固定資產的更新改造。以經營性獲得的利潤收入,應當納于預算管理、并接受上級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 建立清查盤點制度。財產管理部門和財會部門一般每半年應對帳一次,使帳實保持一致。本單位的固定資產,每年要組織一次有財會部門和使用部門參加的全面清查盤點。如發現盈虧、余缺、損毀,應及時作出記錄,查明原因,說明情況,提出處理意見,辦理報批手續,經審批機關批準后調整固定資產帳卡記錄,以保證帳卡相符。

    第十七條 固定資產在使用過程中按下列分類管理:

    一、房地產管理

    (一)各級地方稅務機關要建立健全房地產檔案資料,分類、分項目、分單位立檔妥善保管。檔案資料基本內容包括

    1、房屋建筑物概況:土地面積、建筑面積、房屋結構、建造時間、資金來源、建筑物價值等情況。

    2、有關產權和使用權的證明文件:征地批準文件,建基審批文件、土地證、房產證、協議書等。

    3、設計施工資料:圖紙,工程預、決算,施工合同等,基本資料不齊全的要補辦齊全。

    (二)建立健全使用制度、合理分配使用房產。

    1、單位辦公用房和干部職工住房分配必須由主管職能部門或分房小組提出方案交干部職工討論后,報領導集體研究決定。

    2、干部職工住房建筑標準,要嚴格按現行有關文件規定執行。即一般工作人員為50-70平方米;處級干部為70-90平方米;廳級干部為9()一120平方米。如有超標準的,其超過標準部分,按當地政府規定辦理。

    3、凡干部職工調離(含辭職、離職)本系統,必須在兩個月退還住房。逾期不退房的,從超過之日起,每月按規定加收房租費。(每平方米月租10元)。系統內調動,由單位及時調整住房。

    4、離退體人員凡已領取回鄉房屋修繕費和安家費的,從領取之日起半年內搬出原住房。超過時間不搬出稈,從超過之日起,按月加收房租費(每平方米月租10元)。

    5、凡本人工作單位所在地有私人住宅的干部職工一律不分配公房。已有私房而又占住公房的,必須退出公房。否則按每平方米20元標準收取月租。

    6、實行住房制度改革的。按當地政府房改政策辦理、但基層鄉鎮稅所(站)不搞房改。

    (三)各級地方稅務機關的房屋建筑物、土地、不能讓其他部門、單位和個人占用,不得隨意出賣、出租、轉讓、借用、抵押。凡出賣、轉讓的按本(辦法)的第十九、二十一條 辦理。所得收入要用于房屋修建、不得挪作它用和私分或變相私分。

    二、機動車輛管理

    (一)各級地方稅務機關的機動車輛實行定編定量、嚴格標準、集中審批、分級管理,以確保稅務征管、稽查、票證等各項業務工作的正常開展。各級地方稅務部門機動車輛(不含摩托車、下同)定編如下:

    1、廣西壯族自治區地方稅務局機關按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有關規定辦理。

    2、地、市級地方稅務局機關配備各種車輛3-5輛。

    3、縣(市)地方稅務局機關配備各種車輛1-4輛。

    4、稅務分局可配備各種車輛1-2輛。

    5、稅務所原則上不配備汽車,確因工作需要、而且當地財政補助購車款在一半以上的,可配備汽車一輛。

    (二)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黨委有關文件規定精神,各級地方稅務機關配備車輛標準為:1、地、市地方稅務局機關一般配備排氣量在2.0升以下的汽車;2、縣(市)地方稅務機關只能配備排氣量在1.8升以下的汽車;3、稅務分局、基層稅務所因工作需要,一律配備國產吉普車或微型車。

    (三)購置機動車輛的審批權限

    1、各級地方稅務局機關需購置各種汽車應編制計劃,逐級上報廣西壯族自治區地方稅務局審批,未經批準一律不得擅自購買。如有違反,所購買的汽車上繳廣西壯族自治區地方稅務局統一調配使用。

    2、摩托車(包括二輪、邊三輪、后三輪)由各地、市、縣地方稅務局審批。

    (四)各級地方稅務機關機動車輛,都要建立健全檔案資料妥善保管。檔案資料包括:

    1、車船概況:車船種類、品名、規格、購買時間、購買價格、資金來源等。

    2、有關產權和使用機關的證明文件、控辦手續、調撥分配證明、入戶有關證件。

    (五)各級地方稅務機關購置機動車輛的資金以自籌為主。對個別經費確有困難且基建任務又重的,廣西壯族自治區地方稅務局可給予適當補助。車輛來源渠道要正當,有合法的手續。

    (六)建立健全使用制度,合理分配使用車輛,充分發揮車輛的使用效益。

    1、各級地方稅務機關的車輛主要是保證公務使用,由各地市、縣地稅局統一管理。統籌安排使用、或者根據工作需要分配到職能部門管理使用。在保證公務使用前提下,私人使用車輛,需經過批準,并按規定收費。

    2、各級地方稅務機關的機動車船,原則上不得外借,個別特殊情況要借用的必須經單位領導批準,并視其情況收取相應的費用。

    3、各種車輛一律由本單位有駕駛執照人員駕駛、不得無證駕駛。

    4、駕駛人員要愛護車輛,做到勤檢查、保養、維修、保持車況良好,不能帶病運轉。同時駕駛人員要遵守交通規則,安全第一、不準酒后開車、開英雄車。

    三、其他裝備管理

    (一)這里所稱的其它裝備是指除房地產、各種機動車輛以外的專用設備和一般設備、材料等。

    1、專用設備包括:各種儀器、儀表、醫療器械、設備、建設設備、機械設備(如發動機、復印機、電傳機、計算機、空調機、電視機等),郵電通訊設備、宣傳廣播器材等。

    2、一般設備包括:辦公和事務用家具設備,被服用具,一般文體設備等。

    (二)所有的其它裝備都要建帳登記,統一管理,根據工作需要分配到各有關部門使用,專用設備要指定專人負責。

    對違反規定造成財產損壞、丟失的要按價賠償,并向單位領導報告。丟失貴重物品的除要向公安機關報案外,還要向上級地方稅務局匯報。

    (三)凡調出和離退休人員,在離職前必須辦理財產物品歸還手續。任何人不得將使用和所借用的財產物品轉給他人和私自帶走。

    第五章 固定資產的處置

    第十八條 固定資產的處置包括:無償調出、出售、報廢、報損等。

    第十九條 固定資產的處置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申報手續固定資產的處置,必須提出申請處置固定資產的報告,填報《廣西壯族自治區地方稅務局固定資產處置報表》(格式附后),逐級上報。并根據不同情況提交有關資料:1.固定資產價值的憑證復印件(如購置發票、工程決算書等);2.固定資產報廢的技術鑒定;3.評估機構出具的有關資產評估材料;4.報損固定資產名稱、數量、規格、單價、損失價值清冊,以及鑒定資料和對非正常損失責任者的處理文件;5.固定資產《產權登記證》。

    (二)審批權限各級地方稅務部門占有、使用的土地、房屋、建筑物和機動車船,必須報廣西壯族自治區地方稅務局批準:其它固定資產的處置:單位價值在5萬元以上(含5萬元)的,必須報廣西壯族自治區地方稅務局批準;單位價值在1萬元(含1萬元)至5萬元的,報地、市地方稅務局審批;單位價價值在1萬元以下的,由縣(市)地方稅務局自行審查決定。

    第二十條 對獲經批準處置的固定資產,憑核準部門的批復書(式樣附后)調整有關固定資產帳目。其中出售的固定資產,按實際交易價格調整有關固定資產帳目。廣西壯族自治區地方稅務局和地、市地方稅務局出具的<批復書)是調整單位有關固定資產帳目的依據。

    第二十一條 固定資產的處置收入,必須交回財會部門管理,留作單位作為重置固定資產的專項資金,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二條 各級地方稅務機關要加強固定資產的處置管理,制止固定資產處置中的各種違紀行為,防止固定資產流失,維護國家資產的合法權益,對違反本實施辦法,擅自處置固定資產的單位均按違反財經紀律處理。

    第六章 考核評比及獎懲

    第二十三條 固定資產管理工作應納入單位的考核范圍,定期檢查評比,上一級地稅機關不定期組織固定資產清查盤點。組織考核評比,應結合單位財產清查工作進行。

    第二十四條 各類固定資產應分別規定使用年限,制定考核指標??己酥笜吮仨毎ü潭ㄙY產完好程度、盤盈盤虧、維護利用情況等指標。

    對于模范執行本辦法,在固定資產保管、使用、維護固定資產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取得較好的社會效益,避免了重大損失的單位和個人,上級主管部門給予精神鼓勵或物質獎勵。對管理不善,玩忽職守,造成固定資產被盜、遺失、損壞等事故,必須追究責任。

    一、對不執行本管理辦法造成帳物不清,財產遭受損壞、丟失的,上級主管部門有權責成其限期整頓,并視情況核減有關經費指標。

    二、對故意毀壞或因個人過失造成固定資產損失,視具體情況給予批評教育、行政處分、經濟賠償或處罰;觸犯國家法律,移交司法部門依法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對達不到固定資產標準的各種辦公用品、用具、材料等物資,也應進行分類登記,參照本辦法管理。

    第二十六條 各級地方稅務機關可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制定固定資產管理實施細則,并報廣西壯族自治區地方稅務局備案。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一九九七年元月一日起施行。實施中有何問題和意見,請及時報區地方稅務局。

    第二十八條 各級地方稅務機關在本辦法發布前制定的辦法和規定,凡與本辦法有抵觸的,一律按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廣西壯族自治區地方稅務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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