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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壯族自治區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地方稅務系統房屋基建管理試行辦法》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綜合稅收政策
文      號:桂地稅發[1996]198號
頒發日期:1996-01-03
地   區:廣西
行   業:其他
時效性:有效

各地、市、縣地方稅務局,區直屬征收分局,稽查分局:

    現將《廣西壯族自治區地方稅務系統房屋基建管理試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在執行中有什么問題和意見,請及時報告我局計會處。

    附:廣西壯族自治區地方稅務系統房屋基建管理試行辦法

    廣西壯族自治區地方稅務系統房屋基建管理試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全區地方稅務系統的房屋基建管理,合理使用資金,把有限的資金用到最需要的地方,提高投資效果。根據現行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地方稅務部門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各級地方稅務部門的辦公、住宅(含集資建房)、職工干部培訓用房、其它生產業務用房及其附屬工程設施等的基建和購買房產都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各級地方稅務部門的房屋基建要認真貫徹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和基建管理的有關規定,發揚艱苦奮斗,勤儉節約的精神,堅持統一計劃,統籌安排,分級管理,分別輕重緩急,量力而行的原則,有計劃、有步驟分期分批地改善各級地方稅務部門的辦公用房和干部職工住房條 件。

    第四條 各級地方稅務部門要加強對基建的領導,重大項目要成立基建管理領導班子,一般項目要指定專人負責。并加強對所屬單位基建工作的指導、督促、檢查,搞好基建管理,以保證工程質量,提高投資效果。

    第二章 基建立項及審批

    第五條 各級地方稅務部門的房屋基建應根據實際情況認真選點,提出項目立項、投資計劃、按規定逐級上報審批。(一)凡新建、擴建、改造的基建投資項目,50000元以下的,由縣(市)地方稅務局審查決定;50000元至100000元的,由地、市地方稅務局審批;100000元以上的,由廣西壯族自治區地方稅務局審批。(二)凡未按規定程序報批而擅自開工的項目,或雖經審批、但擅自擴大基建投資規模和規定標準的,除一律不予安排基建資金外,還要予以通報批評,并追究單位主要領導人和當事人的責任。

    一、立項原則各級地方稅務部門的房屋基建必須按規定向當地有關部門申請立項。符合下列情況之一者,方可報批立項:(一)、經廣西壯族自治區地方稅務局批準新成立的單位,沒有辦公用房、住宅用房的;(二)、國家重點建設、城鎮規劃和國道擴寬等原因,原有房屋需要拆除或搬遷的;(三)、辦公用房人均不足10平方米,職工住房(含有私人住房)率低于70%的;(四)、原有房屋年久失修或受自然災害影響,經有關部門鑒定為危房的。

    二、征用土地及建房標準

    (一)、各級地方稅務部門征用土地標準:類別征用土地(畝)備注市局機關地區局機關縣(市)級機關稅務分局20人以上20以下稅務所(站)25畝以下15畝以下10畝以下5畝以下3畝以下1畝以下

    (二)、辦公用房建筑面積標準:地、市地方稅務局人均辦公用房建筑面積控制在13平方米以下,所屬項目附屬工程總建筑面積控制在500平方米以下;縣(市)地方稅務局人均辦公用房建筑面積控制在10平方米以下,所屬項目附屬工程總建筑面積控制300平方米以下;城鄉地方稅務所(站)人均辦公用房建筑面積控制在11平方米以下,地方稅務分局人均辦公用房建筑面積控制在10平方米以下,所屬項目附屬工程總建筑面積控制在100平方米以下。

    城關稅所征管任務集中的,可比照分局辦理。

    附屬工程包括票庫(房)、電子計算機房、車庫、食堂等。

    (三)、住宅建筑面積標準:全區地稅系統職工住宅應以二類住宅為主,平均每套建筑面積50-70平方米,這類住宅適用于一般干部職工;三類住宅,平均每套建筑面積70-90平方米,適用于縣、處級干部及相當于這-級別的干部職工;四類住宅,平均每套建筑面積90-120平方米,適用于廳、局級干部及相當于這一級別的干部。各級地方稅務局不得以單位名義征地分配給干部職工建私房,搞垂直分戶。

    (四)、住宅裝修標準

    1、住宅應采取普通裝修,不準用公款安裝鋁合金門窗;不準用公款購置壁紙、塑料地板、木地板、大理石、馬賽克等高級建筑材料裝修內墻面和樓地面;不準用公款進行內墻噴塑;不準使用公款購置、安裝灶具、除油(煙)設備、淋浴加熱設備、浴盆、空調設備等。

    2、廚房、衛生間地面和墻面2米以下可采用瓷磚或馬賽克裝修,不準用公款裝修封閉陽臺,裝修客廳、臥室。

    3、除面臨大街、交通要道外墻可做重點裝修外,其余均采用干粘石或水刷石外墻面。

    第六條 各地,市地方稅務局必須在每年八月底前把本地、市地稅部門下年度房屋基建計劃按規定表式(基建計劃表附后)要求編報廣西壯族自治區地方稅務局,并附文字說明,凡計劃安排三類以上住宅基建的,要將住房的姓名、職務、級別列表上報。

    第七條 房屋基建項目報經批準立項后,凡需廣西壯族自治區地方稅務局補助基建資金的,必須按規定程序逐級上報下列資料:

    一、屬新旺基建用地的,需報資料:(一)當地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批準征用土地的文件、征地協議書;(二)城建部門批準劃定的紅線圖;(三)基建項目的平面圖;(四)征用土地的資金來源情況等。

    二、屬基建項目的,需報資料:(一)總體規劃圖、基建項目平面圖;(二)設計部門編制的工程預算;(三)基建資金來源情況;(四)屬集資建房的單位,還要報當地集資建房審查部門的批文,集資擬建的住宅建筑面積、戶型、套數,集資標準、金額等。

    三、屬維修、重建的,需報資料:(一)維修重建說明書;(二)當地有關部門的質檢鑒定意見;(三)維修、重建項目的工程預算。

    第八條 各地房屋基建投資要立足于自力更生,量入為出。以自籌為主。凡上級補助的基建款要??顚S?,不能挪作他用,若需要改變用途,必須逐級上報所屬補助機關審查批準。

    第九條 擴建及維修房屋所需資金原則上由各地地方稅務局自籌解決。

    第三章 施工管理

    第十條 各級地方稅務部門的房屋基建必須選擇技術力量有保證的,并持有縣級以上建工部門的資質證明和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放的經營執照及稅務登記證的經濟實體承建。選擇施工單位,應采取公開招標,由單位領導集體討論,研究決定。

    第十一條 基建單位和承建施工單位要簽訂承建施工合同,明確雙方責任。合同內容除了一般基建合同所要求的條 款外,特別要具體明確承建單位不能再轉包給其他單位承建,明確工程質量要求、施工操作規程要求、建筑材料規格要求、施工隊伍技術人員要求、施工設備要求、工程進度要求、安全要求、付款方式及違約責任等。

    第十二條 加強施工監督,確保工程質量?;椖抗こ涕_工后要指定專人現場監督。督促施工單位認真按圖紙及合同規定進行施工。對關鍵工序施工應邀請工程技術人員或圖紙設計人員到現場監督檢查,基建單位的領導也要到現場監督工程施工質量。

    第十三條 工程竣工后,要嚴格依照基本建設法定驗收程序及施工合同規定進行驗收。凡驗收合格的,要寫出竣工報告,盡快交付使用;對驗收不合格的工程一定要返工。問題嚴重的要追究有關單位領導和有關人員的責任,觸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章 財務管理及其它

    第十四條 各級地方稅務部門要加強對基建財務的管理。按照有關基建財務管理和廣西壯族自治區地方稅務局經費會計制度規定,搞好會計核算,按時按質按量編制會計報表,及時全面、準確地反映基建資金運用情況,加強財務監督,提高投資效果。

    第十五條 財務會計要對基建項目工程預(決)算及有關經費開支認真審核。視工程進度撥款,防止多撥、超撥。工程竣工后,要及時辦理工程決算。

    第十六條 房屋竣工驗收交付使用后,負責基建工作的機構和人員,按固定資產管理試行辦法規定,將有關土地、基建、當地計委批文、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項目選址意見、紅線圖、施工執照、樓地面平面圖等技術資料整理好,并按檔案法的規定,進行歸檔立卷,然后移交本單位檔案管理部門保管。并上報廣西壯族自治區地稅局一份備案。

    第十七條 各級地方稅務部門購買商品房和集資建房的審批權限比照本辦法執行。

    購商品房要辦理好有關手續,取得合法的有關證明文件,并妥善保管。

    第十八條 各地、市地方稅務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細則并上報廣西壯族自治區地方稅務局備案。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廣西壯族自治區地方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一九九七年元月一日開始施行。過去的規定與本辦法有抵觸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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