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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對宣傳文化單位實行增值稅優惠政策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增值稅
文      號:財稅[1996]78號
頒發日期:1996-01-04
地   區:全國
行   業:教育
時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根據國務院國發(1996)37號文件精神,現對宣傳文化單位增值稅政策問題通知如下:

    一、在2000年底以前,對下列出版物繼續實行增值稅先征后退辦法:

    1.中國共產黨和各民主黨派的各級組織的機關報和機關刊物;

    2.各級人民政府的機關報和機關刊物;

    3.各級人大、政協、婦聯、工會、共青團的機關報和機關刊物;

    4.新華通訊社的6種機關報和機關刊物:《參考消息》、《半月談》、《望》、《內參選編》、《國際內參》、《參考資料》;

    5.軍事部門的機關報和機關刊物;

    6.大中小學的學生課本和專為少年兒童出版發行的報紙和刊物;

    7.科技圖書和科技期刊。

    第1、2、3、5項的機關報和機關刊物增值稅先征后退范圍掌握在一個單位一報一刊以內。

    上述出版物增值稅先征后退的環節為出版環節。

    二、在2000年底以前,對經國務院批準成立的電影制片廠銷售的電影拷貝收入免征增值稅。

    三、在2000年底以前,對全國縣及縣以下新華書店和農村供銷社銷售的出版物,實行增值稅先征后退辦法,退還的稅款專項用于發行網點建設,不再計入當期損益。

    四、增值稅具體退稅事宜,由財政部駐各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機構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人民銀行(94)財預字第055號文件的有關規定辦理。

    五、本通知從1997年1月1日起實行。

    對宣傳文化單位的其他財稅優惠政策,將另行發布。

    國家稅務總局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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