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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省財政廳關于云南省農業特產稅查驗征收點工作守則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綜合稅收政策
文      號:
頒發日期:1996-01-04
地   區:云南
行   業:農、林、牧、漁業
時效性:有效

    第一條 努力學習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和鄧小平同志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認真貫徹黨的基本路線、方針、政策,不斷提高政治思想覺悟和政治理論水平。

    第二條 熱愛本職工作,努力學習科學文化知識和稅收政策法規,刻苦鉆研業務,不斷提高政策業務素質和征收管理水平。

    第三條 嚴格執行《國務院關于對農業特產收入征收農業稅的規定》、《云南省農業特產稅實施辦法》和《云南省“農業特產稅應稅產品外運稅收管理證明”實施辦法》及有關規定。

    第四條 堅持依法治稅,避免重復征收。依法查處偷漏抗稅,防止納稅人逃避稅收。正確貫徹執行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和政策,保證國家稅款應收盡收,促進源頭征收,為發展生產、促進農產品流通服務。

    第五條 對省外運入我省的應稅農產品,只查驗毛茶、銀耳、黑木耳、貴重食品(指海參、鮑魚、干貝、燕窩、魚唇、魚翅)、水產品、原木、原竹、生漆、天然樹脂和牲畜產品。

    對起運地在我省境內跨縣運輸的應稅農產品在全省范圍統一查驗。

    第六條 查驗項目包括應稅產品的品種、數量與所持“外運證”是否相符及“外運證”是否有效。

    對持有效“外運證(貨證相符、日期有效)的,查驗后應予放行。

    對持有效證明(有從商業單位進貨正式發票或增值稅專用發票),經查驗貨票相符,不屬農業特產稅征收范圍的,應予放行。

    對偷漏稅應按有關規定補征稅款。

    對抗稅案件應及時通知稅檢室(或執行室)依法律程序,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七條 向納稅人宣傳解釋稅收政策,做好納稅輔導,幫助納稅人提高納稅意識。

    第八條 秉公辦事,廉潔自律,遵紀守法,不參與敗壞社會公德的活動,勇于同一切違法亂紀行為作斗爭。

    第九條 禁止接受納稅人吃請送禮,禁止收“人情稅”,不允許出現包屁縱容納稅人偷漏拖欠稅款的行為。

    第十條 禁止向納稅人借錢、借物或隨意扣壓錢物、壓價購買納稅人商品。

    第十一條 禁止收稅不開票,以白條 抵稅,正確填寫有關票證,遵守票證管理辦法。

    第十二條 著裝整齊,舉止端莊,禮貌待人,虛心聽取群眾意見,文明執法。

    第十三條 遵守工作紀律,認真記錄查驗工作情況,及時向上級反饋征收情況和征收中出現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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