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其他經濟法規文 號:工商廣字[1996]第391號頒發日期:1996-01-04
地 區:全國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第一條 為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依法規范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受理違法廣告舉報工作,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監督、指導、協調地方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受理違法廣告舉報工作,調查處理有重大影響的舉報。
第三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指導、協調轄區內違法廣告舉報受理工作,調查處理或者指定下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調查處理轄區內有重大影響和上級轉辦的舉報。
第四條 市(地區)、縣級工商行政管理局具體受理本地和調查處理上級機關轉辦的舉報。
第五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以下違法廣告,有權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舉報:
(一)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廣告。
(二)損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廣告。
(三)不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要求的廣告。
(四)內容虛假的廣告。
(五)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的廣告。
第六條 舉報違法廣告,舉報人除特殊情況可以以電話、電報形式或者委托他人舉報外,一般應當以信函形式進行舉報。為便于調查核實,舉報材料應寫明真實姓名及聯系方法。
舉報人認為必要,可以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當面舉報。
第七條 舉報人應當對舉報的違法事實舉證,說明具體的舉報事項,提供違法廣告發布的媒介、版面、時間等有關的證據材料。
在必要情況下,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也可以要求被舉報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舉證。
第八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對接到舉報材料的有關事項進行登記,注明舉報材料的來源、去向及承辦人,對內容不清,暫時難以核實或者轉辦的舉報材料,應當保存一年以上。
第九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無法調查核實的匿名舉報信函,可以不予受理。
對利用舉報捏造事實,損害競爭對手信譽,進行不正當競爭的單位或者個人,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依法嚴肅處理。
第十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發布時間超過兩年的違法廣告的舉報,可以不予受理。
第十一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一般應當按照對廣告發布者或者自行發布廣告的廣告主的管理權限受理舉報。對不在管轄權限內的舉報,應當于十日內轉交有管轄權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調查處理。上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收到應當由下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管轄的舉報,應當逐級在收到舉報材料后十日內轉交下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調查處理。
對典型重大舉報,上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認為有必要,可以自行調查處理,或者與下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共同調查處理。
第十二條 廣告發布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接到反映異地廣告主、廣告發布者在本地進行違法廣告活動的舉報的,可以視情況按照有關規定及時立案查處,予以制止和糾正。
第十三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根據舉報材料,對舉報事實進行初步認定和調查核實。對事實清楚、情節簡單的違法廣告,應當自接到舉報材料之日起一個月內立案查處;對調查核實六個月仍難以認定的舉報,應當將情況報告上級機關。
對立案后的違法廣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依據有關行政處罰程序進行處理。
第十四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調查核實舉報的違法廣告的過程中,認為需要委托廣告主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協助調查、核實的,應當出具書面委托函;受委托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積極予以協助,并自收到委托函之日起一個月內,調查核實清楚所委托的事項,函復原發文機關。發出委托函一個月后仍未收到復函的,原發文機關可以請求廣告主所在地上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協調處理。
第十五條 下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上級機關轉辦的典型重大舉報,應當按照上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要求,在立案查處后報送處理情況。
第十六條 對涉及侵害舉報人民事權益的違法廣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按照行政程序對違法廣告當事人做出處理后,應舉報人的要求,可以將處理結果告知舉報人。
第十七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不屬于舉報范圍的情況反映、工作建議等群眾來函來電,應當認真對待,作為廣告監督管理機關的工作參考。對舉報的內容屬于其他部門管轄的,應當轉交有關部門處理。
第十八條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受理違法廣告舉報的工作人員,應當按照本規定要求依法行政,并為舉報人保密。對嚴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依照《廣告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第十九條 本規定自1997年1月1日起執行。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