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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國家稅務局關于進一步擴大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試點范圍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企業所得稅
文      號:重國稅發[1996]365號
頒發日期:1996-01-04
地   區:重慶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各區、市、縣國家稅務局,高新技術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分局:

    去年各區市縣國稅局對部分企業進行所得稅自行申報,自核自繳的匯算清繳改革試點,并取得了初步成效。為了進一步擴大試點范圍,現將改革試點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加強領導,充實人員,搞好匯算清繳改革試點工作企業自行申報,自核自繳的方法,使匯繳主體發生了轉移,納稅人責任加重,為了使匯繳改革試點順利進行,同時也對納稅人負責,因此各區市縣國稅局要有一位局長分管此項工作,并調配業務能力較強的干部從事稅法宣傳,輔導及培訓工作,切實把這項工作落實到基層稅務所。

    在企業自核自繳的過程中,要注意收集有關資料,對典型事例及具體做法要及時給予報道,并抄送市局,出現的問題要及時予以解決。

    二、搞好申報前的宣傳、輔導、培訓按照國家稅務總局提出的“以納稅申報和優化服務為基礎,以計算機網絡為依托、集中征收,重點稽查”的征管式,所得稅的匯算清繳工作要逐步轉向企業自核自繳,自行申報。為此,1996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繳改革試點工作,要在去年的基礎上,擴大試點范圍。為確保企業自核自繳的質量,正確計算所得額,各區市縣國稅局一定要做好納稅人和社會中介機構的稅法宣傳,輔導和培訓。對納稅大戶和自行辦稅能力較差的企業可實行重點輔導,特別對企業所得稅的調整項目要重點進行宣傳,使納稅人明確稅收調整項目與會計處理的區別。

    三、嚴格檢查制度企業自行申報并繳納稅款以后,稅務機關根據稅法的有關規定對企業進行納稅檢查,檢查由負責稅政的機構進行,檢查面不得少于20%,檢查要深入、細致。企業自核自繳后,納稅人對申報表填寫內容的真實性、稅款計算的準確性和申報資料的完整性負有法律責任,因此稅務機關對查出的問題要嚴格按照《征管法》的有關規定對其補稅罰款。同時稅務機關要切實履行對納稅申報的審核和檢查的職責,不能由社會中介機構來代替。

    四、認真按時報送匯繳改革試點企業統計表所得稅實行自核自繳的企業,其納稅申報期可延長到2月底。為及時反映匯繳改革試點企業的成果及存在的問題,當企業納稅申報全部結束后,各單位應于1997年3月15日前向市局上報“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改革試點企業自行匯算和檢查統計表”中的第一大項指標。在完成規定的檢查面以后,將統計表中的兩大項指標全部填列,于5月20日前連同企業所得稅稅源報表一并上報市局(統計表附后)。

    匯繳改革的具體事項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印發的《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改革實施辦法》(國稅發[1996]197號)文件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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