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企業所得稅文 號:云國稅所字[1996]88號頒發日期:1996-01-04
地 區:云南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各地、州、市國家稅務局,大理、個舊市國家稅務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加強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補充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6]172號)轉發給你們,結合我省情況,將有關問題補充通知如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監管范圍和監管級次
1、凡經批準由總機構規定的納稅人統一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所屬的成員企業和單位,均屬于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的監管范圍。
2、匯繳或規定納稅人所屬的成員企業和單位的監管級次除按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1996]172號)文件第二條 規定的監管級次執行外,郵電企業可延伸監管到縣(市)郵電局。其他匯繳或規定納稅人所屬的成員企業和單位,凡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 例》及《實施細則》規定的實行獨立經濟核算的企業和單位即為企業所得稅的監管企業和單位。獨立經濟核算是指同時具備在銀行開設結算帳戶;獨立建立帳簿,編制財務會計報表;獨立計算盈虧的匯繳成員企業和單位。
二、納稅申報
1、匯繳或規定納稅人所屬的成員企業和單位,均應按規定的申報期限,向所在地國稅局報送企業所得稅申報表,并附財務會計報表等有關資料。具體申報期為季度終了后15日內,年度終了后2個月內。
2、匯繳或規定納稅人所屬的成員企業和單位年終在向其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報送企業所得稅申報表時,應同時報送上級機構,上級機構接到下級報送的所得稅申報表,應及時逐級匯總上報。
3、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農業發展銀行、交通銀行等省級分行,應對下級報送的所得稅申報表及時進行匯總,于次年3月底以前將匯總申報表報送云南省國家稅務局,同時抄送所在地國稅機關。
4、中國人保集團省級財保、壽保公司、中國太平洋保險公司昆明分公司、昆明鐵路分局、開遠鐵路分局、省郵電管理局、省民航局等,對所屬企業單位上報的企業所得稅申報表要及時進行匯總,于次年3月底以前將匯總申報表報送云南省國家稅務局,同時抄送所在地國稅機關。
5、省電力公司及其它在省內匯繳的納稅人在向所在地國稅機關報送企業所得稅申報表的同時,將企業所得稅申報表抄送云南省國家稅務局。
6、各地、州、市國家稅務局對匯繳或規定納稅人所屬成員企業單位報送的企業所得稅申報表,分行業或機構納稅人逐級匯總于每年3月底以前上報云南省國家稅務局。
三、監督檢查
1、對匯繳或規定納稅人的成員企業和單位,原則上進行年度檢查,也可進行年度中間檢查。年中檢查中發現成員企業和單位申報的稅款與審核結果不符的,應督促其及時進行調整。年終檢查,其依據是納稅人的財務決算報表和企業所得稅申報表,檢查結果與企業年終決算及企業所得稅申報表納稅調整不符而少繳的稅款,就地繳入中央金庫。
2、檢查內容
(1)對直接有經營收入的匯繳成員企業和單位,應按《中央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稽查情況表》的有關項目進行檢查(表樣附后),在檢查中,可根據檢查的需要延伸到最基本經營單位進行經營(銷售)收入、成本費用或某項收入和費用的檢查,以核實其會計利潤及應納稅所得額。
(2)對沒有經營收入的上級管理部門,重點放在檢查是否正確匯總和核算基層部門的會計決算及按規定進行納稅調整,以及應并表的本級附屬企業、附營業務收入、本級的各項費用支出等。
3、匯繳成員企業和單位按現行財務會計制度正確核算會計利潤,年終決算及按規定申報企業所得稅,其自行調增的應納稅所得額,由匯繳成員企業和單位的總機構所在地進行納稅調整,成員企業和單位所在地不作補稅處理。
4、對匯繳成員企業和單位未按規定進行企業所得稅申報的,對查增的應計未計收入、多列或虛列成本費用,應進行納稅調整的各項內容,包括超標準多列計稅工資、多列工會費、福利費、職工教育費等,均作為查增應稅所得,就地補繳企業所得稅,入中央金庫。
四、檢查的政策依據在對匯繳成員企業和單位進行年度檢查,應以國家現行的稅收法律、法規為依據。
凡稅法有規定標準的,按稅法規定執行;財務會計處理辦法與稅法有抵觸的,按稅法規定執行;稅法尚未規定的,按現行財務制度執行。
稅收法律、法規是指全國人大、國務院、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頒布和下發的有關稅收法律、法規、實施細則和有關政策規定。
財務制度是指經財政部制定或認定的有關財務制度。
五、檢查的方法和步驟
1、對匯繳成員企業和單位的年度檢查,各地、州、市國稅局可結合稅收征管改革的情況,統一布置,加強內部各部門之間的協調配合,要把檢查工作落到實處。
2、在選擇檢查對象時,各地要有針對性地進行選擇,對已選擇的檢查對象,力求查深、查細。真正達到監督檢查的目的。
3、對按現行政策規定查補的稅款,應限期入庫。對特殊原因或情況較為復雜的問題,應及時請示上報。
六、各地對匯繳或規定納稅人所屬成員企業和單位進行清繳檢查后,應填寫《中央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稽查情況表》,各地、州、市國稅局對匯繳成員企業和單位的檢查要及時進行工作總結?!吨醒肫髽I所稅匯算清繳稽查情況表》(匯總表)及工作總結務必于次年6月15日前上報云南省國家稅務局。
七、凡過去規定與本通知有抵觸的,按本通知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