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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進一步加強資源稅減免管理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資源稅
文      號:魯地稅一字[1996]6號
頒發日期:1996-01-05
地   區:山東
行   業:制造業
時效性:有效

各市、地地方稅務局:

    為了正確貫徹執行國家資源稅政策,加強對資源稅減免稅的監督管理,使資]源稅的減免稅工作進一步規范化、制度化,充分發揮稅收杠桿的職能作用,根據國家稅法和對資源稅的有關具體規定,現將資源稅減免稅管理的有關規定進一步明確如下,請各認真貫徹執行。

    一、資源稅減稅免稅的范圍:

    (一)開采原油過程中用于加熱、修井的原油免稅;

    (二)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過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災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損失需要輸的減稅或者免稅;

    (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需上報審批的減稅、免稅項目。

    二、凡列入資源稅減稅免稅范圍的減免稅項目,必須按規定呈報省地稅局審批。

    三、資源稅的減稅、免稅、必須貫徹以法治稅的原則,嚴格按照國家稅法、資源稅條例和稅收管理體制的規定辦理,不得越權審批減免稅。

    四、納稅人申請減稅、免稅,應首先向基層稅務征收機關提出書面申請,詳細列明要求減稅、免稅的原因和理由。由納稅人填寫《減免稅申請報告表》(表樣附后),并同時報送企業近期財務會計報表以及縣級以上主管部門提供的有關資料證明。基層稅務征收機關審核同意后按照分級管理權限層報審批。

    五、納稅人報送的《減免稅申請報告表》,要認真填寫各欄目的內容,如實反映納稅人的生產經營情況;同時提供的“企業近期財務會計報表”以及其他與減免稅有關的資料證明要真實、完整。

    六、主管稅務機關在接到納稅人減稅、免稅申請后,必須對納稅人的減免稅申請報告及報附資料證明認真逐項核實,提出具體的初審意見和報告,并按稅收管理體制的規定逐級上報。

    七、上級稅務機關要按照稅收管理體制的規定對納稅人的減免稅申請及下級稅務機關提出的初審意見進行審批。對金額較大或影響面廣的減稅、免稅申請,要派人進行調查,然后作出審批。

    八、對減稅、免稅期滿的納稅人,應當按期恢復征稅,不得擅自延長減稅、免稅期限。

    九、對有關方面違反稅法規定制定的減免稅規定、決定、指示等,主管稅務機關有權拒絕執行并向上級稅務機關報告。

    十、基層稅務機關應當建立納稅人減稅、免稅底冊,詳細登記減免稅的批準時間、期限、全額等有關情況。各級主管稅務機關要建立健全“減免稅申報、審批登記簿”等檔案資料。

    十一、凡以隱瞞、欺騙等手段騙取減稅、免稅照顧或未經稅務機關批準擅自比照有關規定自行減稅、免稅的,按偷稅處理。

    十二、稅務機關在輸減免稅工作中,要依法很秉公辦事,不得越權減免、濫批減免,違者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附件:減免稅申請報告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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