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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稅收會計核算若干問題的法規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綜合稅收政策
文      號:國稅發[1996]222號
頒發日期:1996-01-05
地   區:全國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揚州培訓中心、長春稅務學院:

    新的《稅收會計核算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執行一年來,各地反映還存在一些問題,經研究,現將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關于欠稅的分類核算問題為了有利于組織收入工作和清理欠稅工作,各核算單位必須在“待征類”科目下設置“欠繳稅金登記簿”,分設“死欠”、“緩征”和“往年陳欠”3類,每類按稅種設明細,反映欠繳稅金構成情況。其中“死欠”核算納稅人已發生解散、撤銷和破產,但沒有經過法定清算所欠的稅款。分上述類別核算時,凡是屬于死欠的稅款,不管是往年還是當年發生的,都記入“死欠”中;凡是屬于經批準緩征的稅款,不管是上年批準緩征,還是當年批準緩征,都記入“緩征”中;除死欠和緩征稅款外,凡是本年以前各年度的欠稅都記入“往年陳欠”中。

    其帳簿格式可采用“借、貸、余發生額分析”多欄式,按欠稅類別設帳頁,按稅種設多欄。登記方法為:批準緩征時,根據批準文件將緩征稅款記入“緩征”借方,緩征稅款到期或征收時,根據到期或征收的緩征稅款記入“緩征”的貸方;發生死欠時,將死欠稅款記入“死欠”借方,死欠征收或根據法規核銷時,將征收或核銷的死欠記入“死欠”的貸方;發生往年欠稅時,將往年欠稅記入“往年欠稅”的借方,往年欠稅征收或成為死欠時,將征收或發生死欠的往年欠稅記入“往年欠稅”的貸方。

    同時,在“欠繳稅金明細報表”的橫欄中分設“死欠”、“緩征”、“往年欠稅”和“本年新欠”等4類欠繳稅金,反映報告期末各稅種欠繳稅金構成情況。其中“本年新欠”

    按“待征類”各稅種明細帳余額減相應稅種的死欠、緩征和往年陳欠后的差額填列。

    二、關于增值稅留抵稅額抵頂欠稅問題有的地區反映,實際工作中存在以留抵稅額抵頂欠稅的做法。如果發生這種情況,稅收會計必須進行帳務處理。其處理方法如下:根據抵頂欠稅的有關批準文件記:借:應征工商稅收貸:待征工商稅收

    三、關于特區統一減征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的核算問題辦法第十四條第五款關于“減免稅金”科目的核算內容中,法規經濟特區統一減征1 5%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不核算。各特區稅務局反映這一法規操作不方便。

    為此,現將這一法規予以取消;同時,將第二十七條第八款“減免稅金明細報表”中關于經濟特區統一減征15%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的編報法規也予以取消。

    四、關于增值稅留抵稅額的反映問題現行辦法法規,對于增值稅未抵扣完的留抵稅額不核算。各地反映,留抵稅額對下期增值稅收入影響很大,稅收會計不核算反映,不利于收入分析和組織收入工作。

    為滿足收入分析需要,各核算單位必須設置“留抵稅額登記簿”,用以核算反映增值稅留抵稅額情況。采用計算機核算的單位,其帳簿格式可采用“借、貸、余”三欄式,“貸方”登記本期進項抵扣稅額和本期動用期初進項抵扣稅額,“借方”登記本期實際抵扣稅額和本期留抵稅額抵頂欠稅數,余額在“貸方”,反映期末尚未抵扣完的留抵稅額;采用手工核算的單位,其帳簿格式由各地根據當地核算條件自定。該登記簿的登記依據是一般納稅人報送的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中的相關數據。

    同時,在“欠繳稅金明細報表”中增設附列資料欄,反映期末增值稅留抵稅額情況。

    五、關于出口貨物退稅的核算問題目前各地對于出口貨物退稅的管理大致有三種方式:一是由省級稅務機關集中辦理退稅;二是按出口企業的隸屬關系由省、地(市)和縣級稅務機關分別辦理退稅;三是全部由出口企業所在地縣級稅務機關辦理退稅。各地應根據出口退稅管理方式的不同,分別按以下法規對出口退稅進行核算反映:實行第三種方式辦理的出口退稅和第二種方式中由縣級稅務機關辦理的出口退稅,應納入企業所在地縣級稅務機關的統一會計核算中;實行第一種方式辦理的出口退稅和第二種方式中由省、地(市)級稅務機關集中辦理的出口退稅,由于退稅部門不負責稅款的征收,只負責出口貨物的退稅及部分已退稅款的追繳工作,其出口退稅及追繳的已退稅款平時應由退稅部門設置“出口退稅明細帳”進行核算,并負責與金庫對帳,月終和年終編制“出口退稅明細報表”報送其主管的地(市)和省級稅務機關,由地(市)和省級稅務機關計會部門將其出口退稅分別并入全地區(全市)和全省“稅收資金平衡報表”的“提退稅金”及“入庫類”科目中和“提退稅金明細報表”及“入庫稅金明細報表”的相關項目中。

    六、關于年終沖帳后有關科目的余額關系問題辦法第十四條第一款中明確:“應征類”科目年終沖帳后的余額為年終欠繳稅金、在途稅金、待解稅金和待處理損失稅金的來源合計數。由于年終應退未退的多繳稅金在年終沖帳前已從“應征類”科目轉入“多繳稅金”科目,而沖帳前的“上解類”和“入庫類”

    科目余額中又包含應退未退稅金,當用“上解類”或“入庫類”科目余額沖減“應征類”

    科目余額時,“應征類”科目余額中所包含的年終欠繳稅金、在途稅金、待解稅金和待處理損失稅金的來源數被沖減了一部分,所以,年終沖帳后的“應征類”科目余額與“待征類”、“在途稅金”、“待解稅金”和“待處理損失稅金”科目余額之和并不相等。

    為此,現將辦法第十四條第一款關于“應征類”科目年終沖帳后的余額表述修改為:“應征類”科目年終沖帳后的余額與“多繳稅金”科目余額之和,表示欠繳稅金、在途稅金、待解稅金和待處理損失稅金的來源合計數。

    七、關于年終沖帳后的報表編報問題年終沖帳后,各核算單位必須按照沖帳以后的各帳戶余額再編制一份“稅收資金平衡報表”,此表不需報送國家稅務總局,是否需要上報省級稅務機關,由各地自行確定。

    八、有關明細科目的調整問題年終沖帳時,由于“上解企業所得稅”、“上解其他收入”、“減免稅金”、“提退稅金”和“損失稅金核銷”的明細科目設置與“應征類”的明細科目設置不相對應,使年終有關明細科目不能直接對沖。為便于年終明細科目的沖帳處理,現將有關明細科目的設置調整如下:在“上解其他收入”中按收入種類設置明細科目;取消“應征企業所得稅”的經濟類型明細科目。

    九、關于原始憑證匯總單的編制問題

    (一)在上解憑證匯總單的“上解稅金”欄中分設“合計”和“其中:損失稅金追回”

    兩欄。其中損失稅金追回,反映損失稅金發生后,經過有關部門查處追回,并由征收部門或征收人員直接繳入國庫經收處的稅款。

    (二)將待解憑證匯總單的“其中:損失賠償”改為“其中:損失追回及賠償”,反映查處損失稅款中追回并直接交給稅收會計的現金稅款或存款和損失稅款責任人賠償的稅款。

    (三)在退庫憑證匯總單的“退庫性質”欄前增設“級次”欄,反映由鄉(鎮)金庫退庫的稅款預算級次。

    十、關于退稅在分戶帳中的反映問題現行辦法法規的分戶帳中,不核算退還納稅人的退稅,為了在分戶帳中反映納稅人的納稅和退稅全貌,各地可以在分戶帳的發生額分析欄的后面增加“退稅”附列欄。

    十一、關于零申報的反映問題為便于分戶帳全面反映納稅申報情況,對于申報應納稅金為零的,各核算單位可以在其分戶帳的“借方”登記“0”,表示該納稅人已申報。

    本通知從1997年1月1日起執行,請各地抓緊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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