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綜合稅收政策文 號:黑供財聯發[1996]103號頒發日期:1996-01-05
地 區:黑龍江行 業:其他時效性:有效
各市、地、縣、林區、墾區供銷合作社、財政局、地方稅務局:
為扶持供銷合作社興辦各類農副產品加工企業,增強其為農業、農村、農民服務的綜合實力,促進農村經濟的發展,根據中共黑龍江省委、省人民政府關于《實施〈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供銷合作社改革的決定〉的意見》的通知(黑發[1996]3號)中“對鄉以下供銷合作社興辦的各類農副產品加工企業,享受鄉鎮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的規定和省政府《關于發展鄉鎮企業若干政策的通知》(黑政發[1994]88號)以及《關于發展鄉鎮企業若干政策的補充通知》(黑政發[1995]73號)文件精神,現將鄉及鄉以下供銷合作社興辦的各類農副產品加工企業以及各級供銷合作社與鄉鎮、村屯聯辦的各類農副產品加工企業享受稅收優惠政策明確如下:
一、新建、擴建、技改的生產性項目,免征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
二、新辦企業從投產之日起,先征后返所得稅3年,先征后返營業稅、增值稅地方分成部分1年。免征期滿后納稅仍有困難的,經縣(市)財政部門批準,可全額征收,減半返還征收增值稅地方分成部分2年。
三、利用廢水、廢氣、廢渣等廢棄物為主要原料進行生產的企業,從投產之日起,免征所得稅5年。
四、對新辦從事資源開采的企業,經縣(市)財稅部門批準,暫緩征收資源稅3年。
五、對由于政策調整企業發生虧損、遭受自然災害、歷、史包袱沉重、新辦企業資金緊張的,經當地財稅部門審批,可給予減免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和土地使用稅。
六、用銀行貸款進行技術改造項目,從投產之日起,本項目創造利潤所繳納所得稅,稅務部門征收后,再由財政部門返還給企業,用于歸還銀行貸款。
七、各級供銷合作社與鄉(鎮)、村(屯)及農民聯辦的企業,其廠址設在鄉鎮或村屯的,可享受上述稅收優惠政策,其投資所分得的利潤先征后返所得稅5年。
八、供銷合作社企業上繳的增值稅和營業稅地方分成部分、所得稅、企業利潤可繼續實行“核定基數,超基數全額留用或按比例分成”。具體實施辦法由縣(市、區)政府制定。
九、縣(市、區)財政部門每年要從鄉及鄉以下供銷合作社興辦或聯辦的農副產品加工企業的新增稅收額中拿出48%以上,用于供銷合作社系統興辦的農副產品加工企業技術改造或新辦企業。
十、本通知從1996年1月1日起執行。凡是屬于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企業,享受期限應連續計算,執行到期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