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增值稅文 號:云國稅外字[1996]60號頒發日期:1996-01-06
地 區:云南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各地、州、市國家稅務局,個舊市國家稅務局:
現將《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云南省改善外商投資管理工作的若干規定〉的通知》(云政發[1996]205號)印發給你們,并結合我省國稅系統實際,制定以下實施意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為了服從和服務于開放,我省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稅務登記工作自19 97年1月1日起,由云南省國家稅務局授權各地、州、市國家稅務局涉外分局辦理。
對尚未成立涉外分局的個別地、州、市,由所得稅科或稅政科設專人專職負責辦理。
稅務登記證件由各地直接向省局涉外稅務管理處領領取。各地涉外分局應在每季度終了后10日內向省局上報本地區稅務登記戶數統計表(格式附后)。
各地辦理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稅務登記的收費標準,按云南省物價局、財政廳《關于云南省國稅系統頒發稅務登訪證件工本費收費標準的批復》(云價費發[1 996]110號)規定執行,即:《稅務登記證》(正、副本及外框)每套65元;《注冊稅務登記證》(正、副本及外框)每套65元;上述兩證遺失補發每套75元收取。各地辦理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稅務登記證后,需向省局上繳工本費每戶2 5元,作為省局統一向國家稅務總局訂購證件的工本費。
二、自1997年1月1日起,各地涉外分局需用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統一在各地、州、市局征管科票管部門領用,并按要求向各地征管科報送各類統計報表。各地涉外分局原在省局涉外處領取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尚未結帳的部分,按半年一次向省局涉外處結算工本費,直至結清為止。省局涉外處現存的部分增值稅專用發票將移交省局征管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