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綜合稅收政策文 號:國稅發[1996]第225號頒發日期:1996-01-08
地 區:全國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第一條 為了加強農村信用合作社信貸管理,正確反映信貸資金營運狀況,及時處理貸款的呆帳損長,促進業務經營良性循環,根據《農村信用合作社財務管理實施辦法》和信用社貸款資產風險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各級信用合作聯社(包括營業部)、信用社及其所屬機構網點(以下均簡稱為信用社)貸款呆帳的核銷。
第三條 核銷貸款呆帳的原則。
一、信用社是獨立核算、自負盈虧、自主經營、自擔風險的集體所有制合作金融組織,貸款必須有借有還,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權免除借款人的還款責任。
二、核銷貸款呆帳要執行國家有關政策,維護信用社的合法權益,最大限度地減少信用社有形或無形的資產損失。
三、核銷貸款呆帳要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嚴格按照審批權限和核銷程序辦理。
第四條 貸款呆帳的認定條件。
一、貸款呆帳系指按借款人的清償能力或法律規定,確認已無法收回的貸款。凡屬下列情況之一者,均可列為呆帳:
(一)借款人和擔保人依法宣告破產、被撤銷、解散,進行清償后,仍未能還清的貸款。
(二)對確實無法落實到戶、集體經濟又確實無力償還的集體農業貸款;或對不符合前款規定的條件,但經有關部門認定,借款人和擔保人事實上已經破產、被撤消、解散在3年以上,進行清償后,仍未能還清的貸款。
(三)借款人死亡絕戶、或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規定被宣告失蹤或死亡,又無繼承人承擔其債務以其財產或遺產清償后,仍未能不清的貸款。
(四)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損失巨大且不能獲得補償,確實無力償還的部分或全部貸款;或者以保險賠償和資產清償及擔保人承擔經濟責任后,仍未能不清的貸款。
(五)借款人觸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處理的財產不足歸還所欠貸款,又無另外債務承擔者,確認再無法收回的貸款。
(六)貸款人依法處置貸款抵押物、質押物所得價款或作價后的金額不足以補償抵押、質押貸款的部分。
二、凡屬下列情況不得列為呆帳:
(一)借款人或借款擔保人有經濟償還能力,但因種種原因不能按期償還的貸款;
(二)因信用社工作人員瀆職或其他違法行為造成無法收回的貸款,應由個人按行政、經濟和法律責任承擔的部分。
第五條 貸款呆帳核銷的審批權限。
核銷貸款呆帳的審批權限按照權限盡量集中的原則,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信用合作管理部門商同級國家稅務局確定。
第六條 貸款呆帳的核銷程序。
一、由信用社認空核銷的。信用社(含所屬網點)對應核銷的貸款呆帳要逐筆查實,對符合第四條規定的,由主任、信貸員、會計、稽核人員等集體審查認定后,填制《信用社貸款呆帳核銷審批表》(見附件2),并寫出書面報告(報告內容包括:貸款發放及借款人使用情況,造成呆帳的主要原因分析,以及有關人員應承擔的責任和吸取的教訓等),附有關證明材料,報縣聯社審批后處理。
二、由縣聯社認定核銷的程序。信用社定期將所有符合呆帳條件的貸款抄列清單,寫出詳細說明上報縣聯社,由縣聯社組織信貸、財會、稽核等主管人員按第四條規定進行逐筆審核認定后,再通知信用社填制《信用社貸款呆帳核銷審批表》,并補報有關證明材料。信用社根據上級管理部門的呆帳核銷通知進行帳務處理。
三、以聯社為單位進行呆帳核銷的程序。年初由縣聯社按轄內信用社放款余額規定比例確定全縣(市)提取呆帳準備金總額,然后依據各社當年擬核銷呆帳貸款額和虧損社少提或不提的原則,把提取金額具體分解到社。信用社按聯社下達的提取額度提取呆帳準備金,并全部上劃聯社。年度中間,信用社將符合核銷條件的呆帳貸款開列清單,填制《信用社貸款呆帳核銷審批表》和附報有關說明材料上報聯社。聯社審查認定后,在批復準許核銷的同時下撥等額的呆帳準備金,用于信用社的呆帳核銷。
以上三種認定核銷程序,前兩種由各縣聯社根據信用社管理情況選擇其中一種,在縣轄范圍內執行,第三種經省級信用合作管理部門商同級國家稅務局審批后執行。無論采用何種核銷程序,超過縣聯社審批權限的,經同級國家稅務局審核后,由縣聯社以書面報告(附信用社貸款呆帳核銷審批表及有關證明材料)上報上級管理部門審批。
各級主管部門接到下級單位申報材料后,要組織信貸財會、稽核等部門,逐筆會審,據此寫出報告,由主管部門領導簽署意見后給予核批,并將核批結果抄報同級國家稅務局備案。
第七條 核銷貸款呆帳的核算手續。
信用社根據處理貸款呆帳損失的批復,填制轉帳傳票及“已核銷貸款呆帳”表外科目借方傳票,經有關人員審核無誤后,即可辦理轉帳。
在核銷呆帳的同時,要從原貸款科目中抽出借據,專夾保管,定期核對,并永久保存。
第八條 核銷后的貸款呆帳管理和帳務處理。
信用社對核銷后的貸款呆帳應實行帳銷案存的管理辦法。為了盡可能地減少信用社資金損失,對已核銷的貸款呆帳,仍應繼續組織催收,并可按收回金額適當計提勞務費,具體計提比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分行和同級國家稅務局根據收回額的大小確定,原則上額大的比例要小,額小的比例可適當大些;內部職工收回的比例要小,外部門和社員協助收回的比例可適當大些,但最高不得超過收回金額的10%.提取的勞務費,先在其他應付款科目列帳,再作分配。
收回已核銷貸款呆帳的帳務處理:按照收正常貸款填制收款憑證,從專夾保管的借據中,抽出相應原始借據作收貸憑證附件。同時,應沖回貸款呆帳準備金。
第九條 各級國家稅務局和信用合作管理部門要加強對貸款呆帳核銷工作的檢查和監督。對不按規定處理呆帳的,要及時制止和糾正;對弄虛作假、營私舞弊和貪污受賄的,視情節輕重,追究當事人的行政、經濟和法律責任。
第十條 本規定由稅務機關、信用合作管理部門和信用社內部掌握執行,對外不宣傳,貸款呆帳核銷不公布,不退原始借據。
第十一條 本規定由國家稅務總局和國務院農村金融體制改革部際協調小組辦公室共同制定并負責解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和同級信用合作管理部門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規定,并報國家稅務總局務備案。
第十二條 本規定自1996年1月1日起執行。以前規定與本規定有抵觸的,一律改按本規定執行。
附件一
有關會計分錄
一、信用社根據核銷貸款呆帳損失的批復辦理轉帳時的會計分錄為:
借:1291貸款呆帳準備
貸:有關貸款科目××單位或××戶(或××催收貸款科目××戶;××逾期貸款科目××戶。)
同時,借:表外科目105已核銷貸款呆帳
二、收回已核銷呆帳的會計分錄:
借:××催收貸款科目××戶
貸:貸款呆帳準備金
貸:其他應付款一收回舊貸勞務費戶
借:現金或××存款
貸:××催收貸款科目××戶
同時,貸:表外科目105已核銷貸款呆帳
三、采用縣聯社統一核銷程序的會計分錄
(一)信用社根據縣聯社下達的提取額度提取呆帳準備金并上劃聯社:
上劃時:
借:1291貸款呆帳準備
貸:1124存放聯社款項(或4631縣轄往來)
收到縣聯社下劃呆帳準備金時會計分錄相反。
(二)縣聯社收到時:
借:2323信用社上存聯社款項(或4631縣轄往來)
貸:1291貸款呆帳準備
縣聯社下劃時會計分錄相反。
(三)信用社實際核銷貸款呆帳時
借:1291貸款呆帳準備
貸:催收××貸款----呆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