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國家稅務局關于農牧業救災柴油征收增值稅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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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增值稅,稅務文書
文 號:新國稅流字[1996]69號
頒發日期:1996-01-08
地 區:新疆
行 業:農、林、牧、漁業
時效性:有效
接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農牧業救災柴油征收增值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6]612號稱:“考慮到我國地域廣闊,各種自然災害時有發生,為了稅制完整,按照國務院批準的《關于停止審批救災物資減免稅的請示》(財稅政字[1995]10號精神,我們意見,不宜對救災物資免征增值稅?!爆F轉發給你們,請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