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房產稅文 號:魯地稅三函字2號頒發日期:1996-01-08
地 區:山東行 業:其他時效性:有效
泰安市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于對外商投資企業征收城市房地產稅問題的請示》(泰地稅外稅字[1996]第16號)收悉,經研究并請示國家稅務總局,現明確如下:對外商投資企業征收城市房地產稅,仍按照山東省稅務局《關于對外商投資企業征收城市房地產稅有關問題的通知》(魯稅外[1990]10號)規定執行,即:對外商投資企業征收城市房地產稅,保留城市房地產稅稅種名稱,其征收范圍、計稅依據、計算辦法等具體內容,一律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和《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