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政府會計文 號:財綜字[1996]120號頒發日期:1996-01-08
地 區:全國行 業:行政事業時效性:有效
國家教委:
你委報來的《關于改革國家公派留學生選派和管理辦法及收取申請報告費和專家評審費的函》(教財〔1995〕76號)收悉。經研究,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為了保證公派出國留學選派管理工作的需要,同意你委在組織選派公費出國留學人員時,委托各報名受理單位向申請人收取報名費,并向初審合格者收取評審費。
二、公派出國留學報告費和評審費由各報名受理單位全額匯交你委全國留學基金管理委員會,作為你委預算外資金,按照國家預算外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納入中央財政專戶進行管理。用于受理公派出國留學報名、制發資料和表格、組織專家評審等有關費用開支。你委應按規定向財政部報送有關收費收支財務報表。
三、收取公派出國留學報名費和評審費,必須使用省級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自覺接受財政、物價部門的監督檢查。
四、公派出國留學報名費和評審費的收費標準,由國家計委、財政部另行制定。
五、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收費期限暫定為三年,期滿后由你委報財政部會同國家計委重新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