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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國家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轉發《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懲治虛開、偽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的決定〉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的通知”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增值稅
文      號:重國稅發[1996]368號
頒發日期:1996-01-09
地   區:重慶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各區、市、縣國家稅務局,各直屬單位: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轉發《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懲治虛開、偽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的決定〉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的通知(國稅發[1996]210號)轉發給你們,請即組織全體稅務干部學習,對廣大納稅人進行法制宣傳,加強與司法部門聯系,在工作中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國家稅務總局轉發《最高人民法院代表大會常務委員關于適用〈全國人民關于懲治虛開、偽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的決定〉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的通知

    1996年11月15日國稅發[1996]21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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